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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50

2015819日,台湾地区“劳动部”发布劳职授字第10402025891令,修正“新化管理法”第六、第七、第三十一。修正后的全文如下:

新化管理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法依职业安全生法第十三第三项规定之。

第 二     法用,定如下:

一、 化:指自然状态经制程所得的化元素或化合物,包括定所需的任何添加,或程衍生而非期存在于化中的成分。但不包括可分而不影质稳定性,或改结构的任何溶

二、 登人:指依本定,申“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入或在境内制造新化完成登程序的商或机构

三、 天然物:指未加工或只人力、重力、械等作用,溶解于水、以水萃取、蒸、浮力、加移除水分,或用任何方法中分出,且未生任何化学变化的物自于生物的大分子,或未加工的天然聚合物。

四、 混合物:指含二以上不互相反的物、溶液或配方。

五、 成品:指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的物品或依特定设计的物品。

六、 聚合物:指符合下列件的化

 () 由一或多种类型的单体单元,按序列聚合成大分子的化

 () 由三以上的单体单元,以共价键形式相而成的分子,其在化中的重量百分比大于百分之五十,且分子量相同者的重量百分比小于百分之五十。

 () 分子量分布差异系因其单体单的差而造成。

七、 百分之二规则的聚合物:指聚合物名单体式命名,可选择包括或不包括未重量百分之二的单体及反应体,且单体式命名,指聚合物名以其单体为加以命名者。

八、 中间产物:指于一串化程序中,部分化程序的物作原料的化

九、 限定址中间产物:指在消耗的中间产物。

十、 杂质:指非期而存在于化中的成分,源自化原料、反应过程中次要反或不完全反;化中的不物亦属杂质。最中出杂质,其非刻意加入,亦不增加的商业价值。但杂质成分含量,不得超过该的重量百分之十,多重杂质成分量,不得超过该的重量百分之二十。

十一、 副物:指在使用或程中,因生化而生成的化

十二、 海关监管化:指存于海关监管的码头专区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或自由易港等,待出口的化

十三、 科用途:指在科学学术环控制件下,行的科实验、教育、分析或研究等用途。

十四、 与制程研用途:指在试验厂产制试验,用于展生程序或测试质应域的程,与产开发程物质发展直接相的研发过程。

十五、 低注聚合物:指“中央”主管机关审查,符合下列件之一者:

 () 聚合物的目平均分子量介于一千至一尔顿Dalton)之者,其分子量小于五百道尔顿的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十,分子量小于一千道尔顿的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 聚合物的目平均分子量大于一尔顿者,其分子量小于五百道尔顿的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二,且分子量小于一千道尔顿的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五。

() 聚酯聚合物。

 () 不可溶性聚合物(Insoluble Polymers)。

十六、 致癌性、生殖胞致突性或生殖毒性物第一简称CMR第一):指化标准CNS 15030危害分,具致癌物第一、生殖胞致突性物第一或生殖毒性物第一

第 三     “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于信息网站的化(以下简称公告列)以外的新化质属下列性者,不用本法:

一、 天然物

二、 伴随试车械或设备的化

三、 于反槽或程中正行化且不可分的中间产物。

四、 涉及“家”安全或“防”需求的化

五、 用途的副物或杂质

六、 海关监管的化

七、 废弃物。

八、 已列于公告清单适用百分之二规则的聚合物。

九、 混合物。但其成的化质为新化者,不在此限。

十、 成品。

十一、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

第 四     新化依其用途,其他目的事主管机关可及管制定者,不用本法。

 

第 二 章    核准登记及安全评估报告

第 五     造者或入者于公告列以外的新化,未向“中央”主管机关缴交化安全告(以下简称评告),并经核准登前,不得造或入含有的化品。

项制造者或入者,可委托境内商或机构,代核准登

第一公告列的化,“中央”境保主管机关依毒性化管理法另有定者,定。

第 六   造者或入者依其新化的登记类型,按“中央”主管机关所定的技指引及登工具,告,申核准登

  前核准登型及应缴告的信息项目及容如下:

一、标准,如附表一。

二、易登,如附表二。

三、少量登,如附表三。

新化质属简易登、少量登“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其造者或入者已依毒性化管理法取得“中央”境保主管机关核准登,可免依第一项规定申核准登

第 七   造者或入者申新化核准登依附表四的年造或入量,选择记类型。

新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依附表五的年造或入量,选择记类型:

一、科用途。

二、与制程研用途。

三、限定址中间产物。

四、聚合物或低注聚合物。

第四款低注聚合物的核准登者,于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查申取得符合第二第十五款所定件的确认文件。

“中央”境保主管机关依毒性化管理法注聚合物者,于其申核准登记时,可免前项规定的文件。

第 八     依前二条规定申核准登的新化,符合易登及少量登记类型者,经确认该新化质属CMR第一级时,“中央”主管机关可要求申人依标准理。

第 九     新化符合科用途、与制程研用途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申人除使用登工具告外,交“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相关数据。

第 十     以上造者或入者申相同的新化质时,可共同申核准登,其化质总量合并计算。

于“中央”主管机关已核准登的新化,可原登人同意,于核准登文件所有效期间内,向“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共同登

共同登,其登文件的颁日期有效期应与原登文件所记载者相同,但注变共同核准登的日期,且共同核准的物质总量合并计算。

相同的新化质“国”的年造或入合计达一定量者,“中央”主管机关可指定更登记类型或指定行共同核准登

  十一      法施行前造或入的新化造者或入者可造或新化明文件,自201511日起至2015331日止的期,向“中央”主管机关核准登依附表六告,不受第六及第七条规定的限制。

核准登文件的有效期间为一年,期不得展延。

  十二      自本法施行日起至20151231日止,造或入的新化造者或入者可于期限依少量登记类型,告,申核准登,不受第六及第七条规定的限制。

核准登文件的有效期间为一年,期不得展延。

 

第 三 章    审查程序

  十三      人申核准登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可不予受理或原件退

一、 未依“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登工具或窗提交登记数据。

二、 未依申费标准缴费

  十四      “中央”主管机关就申人申核准登的文件,查。

项审查,“中央”主管机关可邀集相关专业领域的者,查小组办理之。

  十五      “中央”主管机关审告,料有或不足者,可要求申正。

于要求正通知之日起三十工作天完成正,逾期未正者,查未通

项补正次,以二次限。

  十六      于登记审果有疑者,可于果通知送之日起三十工作天,以明理由申覆。

申覆次,以一次限。

  十七      人使用申工具所附的文件及核准登文件,保存五年。

  十八      “中央”主管机关可委关专业团体理新化的核准登

  十九      交的告,经检视符合并经审查合格后,“中央”主管机关应核准登文件。

  二十      新化的核准登文件,应记载下列事

一、登人基本据。

二、新化质编码

三、核准登记类型。

四、颁日期及有效期

 

第 四 章    核准登记的管理

第二十一    人供应链商,需前核准登文件明者,登提供其前第二款至第四款所记载信息

第二十二    “中央”主管机关依登记类发给核准登文件的有效期如下:

一、标准:五年。

二、易登:二年。

三、少量登:二年。但少量登的低注聚合物的有效期间为五年。

项简易登、少量登的核准登文件有效期间届满前三月,登人可申展延,经审查后发给新登文件。

第二十三    新化于核准登文件的有效期间内,登人基本据有异动者,异动后三十工作天具相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办更。

新化的登记类原登文件不符,登依第六及第七条规定,重新申记并缴告。

第二十四    核准登的新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或依“中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出信息

一、发现有新危害证据或新信息

二、发现有新用途。

三、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

第二十五    人取得新化核准登文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可撤止其核准登

一、 查核确认无适当措施管理新化通知限期改善,期未改善。

二、 登交的容不,或未依核准登项办理。

三、 登人歇目的事主管机关止其工商登学术机构证明文件。

四、 未依前二条规理登文件更或未依“中央”主管机关要求提出信息通知限期改善,期未改善。

止登后,二年不得再申请该新化的核准登

第二十六    为预防新化质严重危害工作者健康,必要,“中央”主管机关止登人的核准登文件、短登有效期,或依其危害风险,公告限制其作方法或用途。

 

第 五 章    信息公开及其他应遵循事项

第二十七    “中央”主管机关审查申送的告后,可公的下列信息

一、新化质编码

二、危害分示。

三、物理及化特性信息

四、毒理信息

五、安全使用信息

六、应紧急措施或维护工作者安全健康,有必要揭露予特定人信息

第六款的信息范围如下:

一、新化及基本辨识信息

二、造或入新化量。

三、新化于混合物的成。

四、新化造、用途及暴露信息

第二十八    符合下列定的新化,“中央”主管机关可列入公告清

一、标准记满五年者。

二、少量登记满五年且于低注聚合物者。

三、依附表一标准记信息要求,并缴交危害信息及暴露信息人申提前列入清者。

四、少量登于低注聚合物,人申提前列入清者。

第二十九    的新化,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保留化者,可于列入公告清前三月至六月向“中央”主管机关请信息

一、要求保的化质属于登人的商业机密。

二、登人已取行并将续维持化的保密性。

三、物除登人同意外,尚未被第三者以合理且合法的管道取得。

请经核准者,有效期间为五年,登人可于有效期间届满前三月申展延一次。

 

第 六 章    附则

第 三十     “中央”主管机关对于本法所定申新化核准登案件的受理、查及核发许可文件的程序,可商“中央”境保主管机关办理之。

第三十一  本法自201511日施行。

法修正文自布日施行。

 

附表一 标准-化安全信息项目及

1、登人及基本辨识信息

信息、物识信息

2、物质制造、用途及暴露信息

造及信息、用途信息、暴露信息

3、危害分类与标

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境危害、

4、安全使用信息

急救措施、火措施、意外理措施、置及存、运输信息、暴露控制/人防、安定性及反性、废弃处置方法

5、物理及化特性信息

质状态、熔/凝固、沸、密度、分配系数:正辛醇/水、水中溶解度、蒸气压、易燃性、爆炸性、氧化性、pH值、自燃度、黏度、金

6、毒理信息

急毒性:吞食、吸入、皮、皮刺激性/腐性、眼睛刺激性、皮肤过敏性、基因毒性、基毒物、重复剂量毒性:吞食、吸入、皮、生殖/育毒性、致癌性

7、危害信息

物化特性危害估、健康危害

8、暴露信息

暴露情境描述、暴露量估风险特征描述

备注

一、附表记载项目的细项信息需求,“中央”主管机关所定的登工具理。

二、年造或一公(含)以上未十公,且不CMR第一者,可免提出危害信息及暴露信息

三、年造或十公(含)以上不具健康危害性,且不具因物化特性造成人危害者,可免除提出暴露信息

四、符合限定址中间产物、聚合物、科用途或与制程研用途者,可免提出危害信息与暴露信息

五、上述化安全告的物理及化特性信息与毒理信息,需新化记级别,提供对应测试数据信息级别备注附表。「ˇ」代表于该级别提出的信息

备注表

物理及化学特性信息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物质状态

ˇ

ˇ

ˇ

ˇ

熔点/凝固点

ˇ

ˇ

ˇ

ˇ

沸点

ˇ

ˇ

ˇ

ˇ

密度

ˇ

ˇ

ˇ

ˇ

分配系数:正辛醇/水

ˇ

ˇ

ˇ

ˇ

水中溶解度

ˇ

ˇ

ˇ

ˇ

蒸气压

ˇ

ˇ

ˇ

ˇ

闪火点

ˇ

ˇ

ˇ

ˇ

易燃性

ˇ

ˇ

ˇ

ˇ

爆炸性

ˇ

ˇ

ˇ

ˇ

氧化性

ˇ

ˇ

ˇ

ˇ

pH

ˇ

ˇ

ˇ

ˇ

自燃温度

ˇ

ˇ

ˇ

ˇ

黏度

 

 

ˇ

ˇ

金属腐蚀性

 

 

ˇ

ˇ

毒理信息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急毒性:吞食、吸入、皮肤

ˇ

ˇ

ˇ

ˇ

皮肤刺激性/腐蚀性

ˇ

ˇ

ˇ

ˇ

眼睛刺激性

ˇ

ˇ

ˇ

ˇ

皮肤过敏性

ˇ

ˇ

ˇ

ˇ

基因毒性

ˇ

ˇ

ˇ

ˇ

基础毒物动力学

 

ˇ

ˇ

ˇ

重复剂量毒性:吞食、吸入、皮肤

 

ˇ

ˇ

ˇ

生殖/发育毒性

 

ˇ

ˇ

ˇ

致癌性

 

 

 

ˇ

危害评估信息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物化性对人体危害评估

 

ˇ

ˇ

ˇ

健康危害评估

 

ˇ

ˇ

ˇ

暴露评估信息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暴露情境描述

 

ˇ

ˇ

ˇ

暴露量估计

 

ˇ

ˇ

ˇ

风险特征描述

 

ˇ

ˇ

ˇ

备注表说明:

一、年制造或输入达一公吨(含)以上未满十公吨、十公吨(含)以上未满一百公吨、一百公吨(含)以上未满一千公吨及一千公吨(含)以上者,其新化学物质的物理及化学特性信息、毒理信息的最低要求分别为: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及第四级的测试资料。

二、新化学物质符合限定场址中间产物、聚合物、科学研发用途或产品与制程研发用途,且年制造或输入达十公吨(含)以上者,其新化学物质的物理及化学特性信息、毒理信息的最低要求为第一级测试数据。

三、新化学物质符合CMR物质第一级,且年制造或输入未满一公吨、一公吨(含)以上未满十公吨、十公吨(含)以上未满一百公吨者及一百公吨(含)以上者,其新化学物质的物理及化学特性信息、毒理信息的最低要求分别为: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及第四级测试资料。

四、新化学物质的物理及化学特性信息、毒理信息的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及第四级的各测试数据的试验项目,应依照“中央”主管机关所定的相关指引办理。

 

附表二

简易登记-化学物质安全评估报告信息项目及内容

 

附表三

少量登记-化学物质安全评估报告信息项目及内容

 

 附表四

年制造或输入量与登记类型规定(一)

 

附表五

年制造或输入量与登记类型规定(二)

 

附表六 

       本办法施行前曾制造或输入新化学物质安全评估报告信息项目及内容

项目

细项

1.  登记人及物质基本辨识信息

1.1 登记人信息

1.2 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Registry NumberCAS No.

1.3 化学物质的中文、英文及其他中英文同义名称。

2.  物质制造及用途信息

2.1 制造及输入信息

2.2 年平均量

备注:

附表记载项目的细项信息需求,应依据“中央”主管机关所定的登记工具内容办理。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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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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