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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中的验证、确认、风险评估

嘉峪检测网        2016-12-20 09:08

中国GMP第七章《确认与验证》第一百三十八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看过N多关于验证与确认的法规、教材、指南、资料,仍然有人对验证与确认两个词汇认识模糊,甚至越看那么多的科学的、专业的定义,反而越糊涂了。我自己也莫名其妙,本来比较清晰的概念,弄得自己也不敢再相信自己了。

 

还是捋一下吧。

验证

中文解释:经过检验得到证实。

GMP定义:证明任何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检验方法等能够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

确认

中文解释:明确承认。

GMP定义:证明厂房、设施、设备能正确运行并可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

两个概念都强调了“能够达到预期结果”,验证用于“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检验方法”,确认用于“厂房、设施、设备”,除了适用范围不同之外,似乎看不出别的不同啊。

那么,我还是冒昧的“自以为是”一番吧。

 

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检验方法”在你没有“验证”之前,他只是纸上画的几个圈儿,你不知道照着做下去会引起什么样的结果,你只是有一个预期的、你想要的结果,而且你也初步判断可能会达到预期的结果,或者有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结果,实际还没有形成事实上的结果。“验证”就是要“见证”这么一个“结果”的产生“过程”,把这么一个产生预期结果的过程如实的书面记录,形成文件,这一系列的活动,就是“验证”,检验以证明。

 

“厂房、设施、设备”,他是一种实物,实实在在存在的,而且他的性能、特点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只需要你去发现、去承认它的存在,发现他符合我们的预期要求,发现他能够正确运行,发现他可以达到预期结果,这个预期的结果也是已经存在的,不需要去“验证”他,只需要去发现就可以了,如果发现了存在的东西符合我们的预期要求,你就可以“认可”他,这就叫做“确认”吧,明确承认,确实认可。

 

不知道我的解释对还是不对,反正我觉得有一定的道理。如果你还是糊涂,那我就实在没办法了,你继续糊涂下去好了。

 

有人说以前的定义是验证包含了确认,这不可否认,但是新版GMP呢,好像是并列关系,那么我也就按照并列关系去解释。

 

由于历史原因,我们现在还是通常把验证与确认一起叫做“验证”,但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两种活动。

 

关于风险评估,我暂时不想多说什么。

 

关于验证的简单分类: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检验方法,对了还有清洁验证,但是很多文献把清洁验证归于工艺验证的一部分,也没有错。这里的“系统”,我想和设备设施公用系统不是一个概念吧,这里应该是一个管理或操作体系的系统。

 

关于确认的简单分类:“厂房、设施、设备”,对了还有系统,公用系统。

同时用另外一种时序的分类方法,就有了DQ、IQ、OQ、PQ、PV、CV……

这时候,你应该明白哪些要做“验证”,那些要做“确认”了吧?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厂房、设施、设备、系统”都要做“确认”?

是不是所有的“SOP、生产工艺、检验方法”都要做“验证”?

按照GMP的原文,我们看不出哪些要做哪些不要做。

但是一句话“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如果我们风险评估后,觉得“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为0,那么我们就可以什么也不做。

“范围和程度“如何确定,这确实是一个头疼的问题,你想知道吗?

对于风险评估,我个人的一句口头禅是“决策则风险评估,存疑则风险评估”。

这时候,你需要决策了吧,你存在疑难问题了吧,那么,把“风险评估”这个异常强大的、大家都认为万能的“武器”拿出来挥舞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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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蒲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