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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区别

嘉峪检测网        2017-08-25 08:56

一、预包装食品定义:

 

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二、食用农产品定义: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可以并鼓励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包装。

 

2、食用农产品包装规定: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有个“等”字。——也就是说即使按照预包装食品包装的要求进行了标识也是可以的。

 

3、食用农产品允许使用添加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4、预包装食品的要求:

国家卫计委在公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时,做了说明。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该问答明确:

一是定义明确: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见问答)。

 

二是含量单位明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净含量及规格4.1.5规定净含量必须使用法定单位。——食用农产品的一般做不到使用法定单位。比如,一个萝卜进行包装销售就无法使用法定单位。

 

三是在日常监管中,食用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的鉴别法律层面上确实存在着混淆的地方,其实也就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某些方面存在着混淆——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层面的混淆,导致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不知所措的例子比比皆是。怎么办呢?

 

一是国家出台法律解释和二者权威界定办法。

 

二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产品的内容物肯定是初级农产品,此时即使使用了包装,包装也有相应的标识,此时欲立案、处罚,一定要慎重、谨慎,要综合判定其生产时包装的目的是什么。

 

三是必须考虑该产品的化学性质是不是发生了变化,这一点特别重要——比如肉类,即使带有标识的包装,也要考虑其内在质量是否发生化学变化。如,纯肉卷,一般只是进行简单的分割,此时不需要添加食品添加剂,它就不是预包装食品,而是食用农产品;如果是合成肉的肉卷,就会添加食品添加剂,此时就是预包装食品。

 

四是要看其使用的添加剂是食品添加剂,还是农产品添加剂(如保鲜剂等)。如果是前者即可判定为预包装食品,后者反之。

 

五、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历史:

 

这一段应该在文章开头讲,我放到最后来阐述。

 

在食品安全问题还归《食品卫生法》规范的时期,尤其是《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的时期,那个时候没有什么食用农产品、食品或者预包装食品之说,只有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区分。当时,对食品监管的职责界定的很明确,不像今天这么混乱。当时,除了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外,都归食品卫生法(试行)规范。

 

当然,而今社会、政治、文化、经济均得到飞速的发展,现代农民已经用知识武装了头脑,同时社会有需求,在这种大氛围下,国家的法律法规制修订又没有及时跟上社会的发展。出现今天的混乱是正常的,是改革的阵痛......当然,这些问题出现也存在着部门利益之争、机构改来改去等诸多人为因素的影响,其实部门就是壁垒。什么食品呀,食用农产品呀,都是“舌尖上的吃食”就应该归一个法来界定。笔者认为,加强和完善顶层设计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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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