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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ATEX指令2014/34/EU 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

嘉峪检测网        2016-03-23 09:04

  欧盟新ATEX指令2014/34/EU 于2014年3月29日在官方公报OJ(L96)上公布,代替旧ATEX指令94/9/EC,以适应新立法框架(NLF)的要求。
 
  生效时间:2014/34/EU将于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各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16年4月19日之前完成立法程序。
  符合旧指令的电气产品在2016年4月19日前可以继续投放欧盟市场,直到2016年4月19日。
  与旧指令相比,新指令的主要变化包括:
 
  1. 附录内容没有变化:一些附录做了更名和重述,但其描述的主要内容仍同旧指令保持一致。
 
  2. 指令允许合规的连续性:在2016年4月20日之前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无需被重新评估,相关文件无需再发。此日期后则必须遵循2014/34/EU指令要求。
 
  3. 指令术语的变更:原指令不管在名称还是内容上都与”EC”挂钩,现改为”EU”。因此2016年4月20日后上市的产品的相关文件、说明书、标称铭牌数据及其铸模都需要做相应更改。
 
  4. 零部件的合格评定:零部件的合格评定程序略有改动。之前制造商或其代理商需发证解释一个零部件的特性及其组装方法,现在制造商则必须发一个符合性证明。虽然现在有了新名称,但此部分基本内容是相同的。
 
  5. 文书语言应“易懂”:要求制造商使用主管机构容易理解的语言(目标市场当地语言或成员国语言如英语)提交尽可能详细的申请信息和资料。
 
  6. 数据将在认证机构间自由交换:认证机构间将会分享关于合格评定过程中的不论负面还是正面的结果的报告和证书,并且欧盟委员会将促进机构间的合作。
 
  7. 经营者责任:在94/9/EC中提及的“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商”,在2014/34/EU具体分为制造商、授权代理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并为其指明了对应责任。
 
  8. 认证机构的能力和职责:指明了认证机构需要承担的角色、基本程序和能力。一家认证机构的专业性可被其他成员国挑战,并且认证机构在法律上需对其子公司及分包商的工作负责。
 
  9. 风险产品的改进措施:新指令介绍了“处理危及国家层面的产品的程序”。注:此前被证明合规的产品仍有可能隐含风险——此类产品也需要改进措施。
 
  10. 针对不合规的惩罚:对于把不合规产品带上市场的制造商而言,他们可能面临从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到被判处监禁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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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ntert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