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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8-29 16:43
第 一 条 本标准依职业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六 条 冲剪机械的安全装置,应具有下列机能之一:
一、 连锁防护式安全装置:滑块等在闭合动作中,能使身体的一部无介入危险界限之虞。
二、 双手操作式安全装置:
(一) 安全一行程序安全装置:在手指按下起动按钮、操作控制杆或操作其它控制装置(以下简称操作部),脱手后至该手达到危险界限前,能使滑块等停止动作。
(二) 双手起动式安全装置:以双手作动操作部,于滑块等闭合动作中,手离开操作部时使手无法达到危险界限。
三、 感应式安全装置:滑块等在闭合动作中,遇身体的一部接近危险界限时,能使滑块等停止动作。
四、 拉开式或扫除式安全装置:滑块等在闭合动作中,遇身体的一部介入危险界限时,能随滑块等的动作使其脱离危险界限。
前项各款的安全装置,应具有安全机能不易减损及变更的构造。
第十一条之一 光电式安全装置的构造及性能,应符合国际标准IEC 61496系列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与其同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冲压机械应具有防止滑块等意外下降的安全挡块或固定滑块的装置,且备有在使用安全挡块或固定装置时,滑块等无法动作的连锁机构。但下列冲压机械使用安全挡块或固定装置有因难者,可使用安全插栓、安全锁或其它具有同等安全功能的装置:
一、机械式折床。
二、机械式折床以外的机械冲床,其台盘各边长度未满
前项但书规定的安全插栓及安全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全插栓配置于冲压机械的每一操作区。
二、安全锁具有能遮断冲压机械主电动机电源的性能。
第一项安全挡块或滑块固定装置,应具有支持滑块及上模重量的强度。
第 四 节 机械系统
第 五 节 液压系统
第八十五条 研磨机的研磨轮,应具有下列性能:
一、 平直形研磨轮、盘形研磨轮、弹性研磨轮及切割研磨轮,其最高使用周速度,以制成该研磨轮的结合剂制成的样品,经由研磨轮破坏旋转试验定之。
二、 研磨轮样品的研磨砂粒,为铝氧(矾土)质系。
三、 平直形研磨轮及盘形研磨轮的尺寸,依附表十五所定的值。
四、 第一款的破坏旋转试验,采抽取试样三个以上或采同一制造条件依附表十五所定尺寸制成的研磨轮样品为之。以各该破坏旋转周速度值的最低值,为该研磨轮样品的破坏旋转周速度值。
五、 使用于粗磨的平直形研磨轮以外的研磨轮,以附表十六所定普通使用周速度限度以内的速度(以下简称普通速度),供机械研磨使用者,其最高使用周速度值,应在前款破坏旋转周速度值除以一点八所得的值以下。但超过附表十六表所列普通速度的限度值者,为该限度值。
六、 除第五款所列研磨轮外,第一款研磨轮最高使用周速度值,应在第四款破坏旋转周速度值除以二所得的值以下。但于普通速度下使用者,其值超过附表十六所定普通速度的限度值时,为该限度值。
七、 研磨轮的最高使用周速度值,应依附表十七所列的研磨轮种类及结合剂种类,依前二款规定的平直形研磨轮所得的最高使用周速度值乘以附表十七所定数值所得的值以下。但环片式研磨轮者,可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标准除第一百十条、第一百十一条自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
本标准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2.23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