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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粮食标示办法,自2014年12月18日施行

嘉峪检测网        2015-08-29 16:43

20141210,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31093369A令,修正“”。条文如下:

第一  法依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四第三项规

第二  法用,定如下

一、 市场销:指公开对不特定人提供商品取得对价关系的行

二、 :指市场销的包、容器或散装粮食的告示牌上,所记载的品名明文字图画记号

三、 包装粮食的应标示事:指下列各目事

() 品名:指类别

() 量规:指容物质合及含量

() :指食的原料生

() :指容物的重量

() 日期:指造的年月日

() 保存期限:指自造日起至食用安全虞的期限

() 商名电话号码及地址:指完成品最境内或境外,其名电话号码及地址

() 境内负责厂商名电话号码及地址:指境内负责输经销或委托制装粮食的,其名电话号码及地址

四、 散装粮食的应标示事:指下列各目事

() 品名:指类别

() :指食的原料生

第三  装粮食的应标示事,由境内负责厂

 第三款第七目及第八目的为境内粮商者,其示的商名称应与粮商登据相同,且示的电话号码与地址,不得有示不或冒用等情形

 装粮食的应标示事,由贩卖者以告示牌

 告示牌,可以卡片或示牌(板)等型式,采悬挂、立(插)牌、黏等方式之。

第四  应标示事,依下列

一、 以著且清晰可辨的中文及通用符号标示之。但包装粮属境入者,其商名及地址可以外文字

二、 中文字体应以正入的售前完成中文

三、 包装粮食的境内负责厂商相同者,可合并标境内负责厂

四、 包装粮示字度及定如下

() ,不得小于零六公分

() 品名、商名及保存期限,不得小于零二公分

() 其它应标示事,不得小于零二公分。但表面不足二百五十平方公分的包或容器,以其它足供消认识著方式之者,不在此限。

五、 包装粮于包或容器正面的明位置清楚。碾日期及保存期限印刷或打印于包或容器之上,非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得以其它方式之。

六、 散装粮示品名及地的字体长度及,均不得小于一公分

七、 混合二以上的类别的比率,由高至低示之。

八、 食混合其它食品,以包或容器形出售,且包或容器内单一品项粮食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有关粮食的依本法的

第五  食的品名有CNS标准CNS标准所定的名称标CNS标准,以适当品名

第六  装粮食的质量规格有CNS标准且符合相CNS标准级标;未CNS标准示等外并应CNS标准所定质量规示含量

 装粮食的质量规CNS标准应参照同种类粮食的CNS标准所列质量规,自量规格表并标示含量

第七  场销售的应标食所需原料的生台产粮应标示“名”或台湾或直(市)行政域名入的应标示生产国国;混合二以上不同国别食者并应别标示其比率

 卖者因特定受人的要求将进口稻米与台产稻米混合,作加工或特定用途的原料,于包袋正面示加工或特定用途,及混合口米字,而非场销售的食者,不用本法第十四之一第二款的

第八  装粮以公制容物差值

 项净重的容许负误范围符合CNS标准12924食品检验法的相关规

第九  日期习惯能辨明的方式示年月日

第十  保存期限可推算有效日期者,可示有效日期

第十一  或容器示稻米品,其容物含示的品含量应达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十二  食质量规格有CNS标准者,其质量规格未CNS标准二等以上,不得使用优质、良等容易引起消解或混淆的似文字、宣广

第十三  造的经过特殊理者应标明其理方法

第十四  食的包装应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标准

第十五  法自20141218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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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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