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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美国新泽西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4年第100号)

嘉峪检测网        2015-09-01 15:37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14年第100号
【发布日期】 2014-09-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4/201409/t20140930_422650.htm

  2014年8月27日,美国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新泽西州(New Jersey)1家农场于8月22日发生H7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新泽西州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美国新泽西州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美国新泽西州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 部

  2014年9月18日

编辑:fag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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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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