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247.1-2012/IEC 60825-1:2007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77页)

  • GB 7247.1-2012/IEC 60825-1:2007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77页)

    本部分适用于波长范围在180nm~1mm 之内的激光产品的激光辐射的安全。 
    一个激光产品可以是附带或不附带独立电源的单一激光器,也可以是装配了一个或多个激光器的复杂的光学、电气或机械系统。激光产品一般用于物理和光学现象的演示、材料加工、数据读出及存储、信息传输及显示等。这些系统已用在工业、商业、娱乐、研究、教育、医学和消费产品上。 
    出售给其他制造厂商用作系统部件的激光产品可以不遵守本部分,因为最终产品本身将要服从本部分。然而,如果激光产品中的激光系统在与设备分离后是可操作设备,那么,则被移开的单元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注1:可运转设备不需要为其运转准备工具。 
    如果制造厂商根据第3章、第8章、第9章的分类生产激光产品,则不需考虑本部分的要求,表明激光产品在所有工作、维护、检修和故障条件下其发射水平不超过1类的可达发射极限(ALE)。 
    注2:上面提到的免除是为了保证原本安全的激光产品不受到标准的约束。 
    除了激光辐射引起的危害外,激光设备也可引起其他伤害,诸如着火和电击。 
    注3:但是,本部分的分类和其他要求仅针对激光辐射对眼睛和皮肤的危害。其他危害并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本部分阐述最低要求。符合本部分可能还不足以达到所要求的产品安全水平。激光产品必须符合与相应的产品安全标准相适应的性能和试验要求。 
    注4:其他标准可能包括另外的要求。应考虑预定的应用和用户群。比如,3B类或4类激光产品不适合作为消费产品使用。 
    如果激光系统构成设备的一部分,则设备必须遵从其他IEC产品安全标准,〔如医疗设备(IEC60601- 
    2-22),信息技术设备(IEC60950),音频和视频设备(IEC60065),在有害环境中使用的设备(IEC60079),电子玩具(IEC62115)〕。根据IEC导则1041)的条款,本部分适用于由激光辐射引起的危害。如果没有适用的产品安全标准,则应使用IEC61010-1。 
    1) IEC导则104:1997,安全出版物的制定和基本安全出版物的使用及系列安全出版物。 
    在以前的版本中,LEDs(发光二极管)包括在IEC60825-1的范围内,现在仍包括在IEC60825系列标准的其他部分中。然而,随着照明器安全标准的发展,LEDs(发光二极管)的光辐射安全一般更适合在照明器安全标准中规定。LEDs(发光二极管)从本部分的范围中删除,并不妨碍其他标准在涉及激光产品时包括LEDs(发光二极管)。CIES009可以用来确定LED(发光二极管)或包含一个或多个LEDs(发光二极管)产品的危险分类。 
    本部分的MPE(最大允许照射量)值只针对激光辐射而不适用于伴随辐射。然而,如果某种业务存在一种危险的可接触伴随辐射,则可以使用激光辐射的MPE值对该潜在的危害进行谨慎的评估。 
    MPE值不适用于医学上对患者进行治疗或进行人体美容的激光照射。 
    注5:附录A~附录G包括一般指导并列举了许多典型例子。但一定不要将附录看作是确定的或详尽的,而应作为 
    本部分的相应条款的参考资料。 
    本部分有以下目的: 
    ———引入按照激光器和激光产品光辐射危害程度的分类体系,用以帮助进行危害评估和帮助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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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准
  • 2020-03-17
  • 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