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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要求婴儿配方食品和乳粉业者建立追溯追踪系统

嘉峪检测网        2015-09-16 00:00

2015415日,台湾地区“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0457公告告制定“婴儿婴儿配方食品市售包乳粉及调制乳粉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45日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公告事项如下

一、机关:“生福利部”。

二、定依:“食品安全生管理法”第九第一及第二

三、旨揭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的食品者如下:

() 婴儿婴儿配方食品的造、加工、配、入及者。

() 市售包乳粉及调制乳粉品的造、加工、配、入及者。

四、有本公告事三食品者的模及施日期如下:

() 第一款的造、加工、者:有工三千元(含)以上者,自20151231施;有工低于三千元者,自201671施。

() 第一款的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51231施。

() 第二款的造、加工、者:依“生福利部”2014102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公告,有工者,自201525施。

() 第二款的者:依“生福利部”2014102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公告,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525施。

() 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者:有商、公司登或工,且三千元(含)以上者,自20161231施。

五、本公告事四的食品者,其依“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追溯追管理法”定保存的纪录于原材料进货品出后三工作天至“食品追溯追管理信息(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以子方式申追溯或追据,其施日期如下:

() 造、加工、者:有工三千元(含)以上者,自20151231施;有工低于三千元者,自201671施。

() 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51231施。

() 者:有商、公司登或工,且三千元(含)以上者,自20161231施。

六、本公告事四的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使用票者,使用票,自2015531施。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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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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