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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9-16 00:05
2015年4月24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420000680号令,修订“涂料商品检验作业规定” 第三点、第四点、第六点及第五点附表FRP-02,并自即日生效。
三、本作业规定名词定义如下:
(一) 涂料商品系指防火涂料或一般涂料。
(二) 种类:系指适用的CNS标准所称的种类。
(三) 同型式:
1、防火涂料指种类(第一、二、三种)、防火性(耐燃二级或三级)、涂装工程、制造厂及生产国别相同者。
2、一般涂料指制造厂及生产国别相同者。
(四) 主型式:
1、防火涂料:指同型式下,任选一产品为主型式。
2、一般涂料:指同型式下,任选一CNS标准、种类(仅依2010年9月2日修订公布的CNS 4940申请者须采用)、VOC最大限量值、甲醛释出量不同的产品为主型式。
(五) 系列型式:
1、防火涂料: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的其余产品为系列型式。
2、一般涂料: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CNS标准、种类(仅依2010年9月2日修订公布的CNS 4940申请者须采用)、VOC最大限量值、甲醛释出量不同的产品为系列型式。
(六) 前二款所述的VOC最大限量值及甲醛释出量型式认定方式,以CNS标准规定的限量值及释出量为区分。
四、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
(一) 防火涂料:依据CNS 11728检验防火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及查核标示。
(二) 一般涂料:依据适用的CNS标准检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甲醛释出量(CNS标准无规定者免验)及查核标示。
(三) CNS标准规定标示的危害图式部分,依据CNS 15030「化学品分类及标示-总则」查核;「VOC最大限量值」及「甲醛释出量」的中文标示内容,可为CNS标准规范的VOC最大限量值/甲醛释出量,亦可为符合CNS标准规定下厂商自我宣称的VOC最大限量值/甲醛释出量,惟如标示厂商自我宣称的限量值(或释出量),经检验符合CNS标准最大限量值(或释出量)却不符宣称时,以标示不符合检验标准规定处理。
(四) 依据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查核商品名称、报验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等标示。
六、型式认可逐批检验相关规定:
(一) 型式认可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依前点申请型式试验报告后,检具申请书、型式试验报告及技术文件,向检验机关申请型式认可,以取得型式认可证书。
2、在防火涂料产品规格未变更的情形下,申请人得以执行取样检验的查验证明代替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的防火性型式试验报告,惟受理单位应于受理型式认可时,依商品型式认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样品执行防火性试验。
3、型式认可审查期限:自检验机关受理型式认可申请案起十四个工作天(等待补送数据或样品的时间不计),另抽测样品者,于样品送达后加计七个工作天。
4、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间为三年,证书名义人得申请延展。
(二) 逐批检验查验方式:
1、报验义务人于商品进口或出厂前检具申请书及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依输入商品到达港埠或生产地的辖区别向检验机关申请报验及核发本局印制的「C」字轨商品检验标识。
2、报验义务人于报验时须以同型式商品为一批报验。检验机关得每批以五分之一的机率实施取样检验,取样检验批含不同系列型式时,由检验机关抽取每一系列型式执行检验。未抽中批采书面核放以简化检验程序,惟必要时得改采逐批检核。
3、同型式商品报验达二十批以上且无不合格纪录者,得改以每批以十分之一的机率实施取样检验。
4、取样检验的取样样品数量:二罐,每罐体积至少一公升。
5、取样检验项目:依第四点执行检验。
6、检验单位:本局基隆、台中、高雄分局、第六组。
7、逐批检验的检验期限为取样后七个工作天,若检验项目包含甲醛释出量则为取样后十二个工作天。
8、涂料商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检测,原则上依据CNS 15039-1「涂料与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测定-第1部:扣除法」进行试验,若检测结果不合格且VOC含量低于15%以下者,始送至本局高雄分局以CNS 15039-2「涂料与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测定-第2部:气相层析法」进行最终检测,确认是否合格。
9、取样检验不符合检验规定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 同一型式商品须经连续三批逐批取样检验符合后,始得恢复每批以五分之一的机率实施取样检验。
(2) 同批商品部分型式商品合格、部分不合格或全数不合格者,得先办理分割批数后,依商品检验不合格处理办法就不合格型式商品办理退运、销毁或提出监督改善申请后重新报验;合格的型式商品分割后即可放行。
(3) 分割批数申请以一次为限。
10、检验机关如接获检举或对报验商品符合检验标准的一致性有怀疑时,亦得径行取样并执行检测相关检验项目。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4.28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