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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8-05-30 11:24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起草,并听取部分企业、临床和研究机构的意见,修改形成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配套推荐性文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现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是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的特殊监管要求提出并细化的指南性意见。
本指南旨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在建立、运行、改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提供指导,以期更好地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
二 要求
1机构与人员
1.1医疗器械注册人负责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全链条和全生命周期管理,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进行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
1.2受托生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质量责任,应当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的要求组织生产。
1.3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资质、能力及义务和责任应符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
1.4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明确各自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建立与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备组织机构图。
1.5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均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根据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需要配备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1.6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进行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关的生产、质量方面的培训。
2厂房与设施
1.7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在质量协议中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的厂房与设施要求。
1.8厂房与设施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
3设备
1.9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在质量协议中明确与委托生产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及检验设备。
1.10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验仪器和设备及计量器具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
4文件管理
1.11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明确各自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
1.12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均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
1.13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将经验证或确认的,委托生产产品及过程需要的文件和记录形成清单及附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凭证;以上文件发生任何变化也应及时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凭证。
1.14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在质量协议中约定文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在保存期限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可向受托生产企业获取委托产品生产相关文件及记录,以满足产品质量追溯、产品维修及法规要求等的需要。
5设计开发
1.15医疗器械注册人应确保设计开发过程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并确保设计开发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1.16当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进行设计开发时,与受托设计方签订协议,保证设计开发过程满足法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对整个产品的设计负责,受托设计方承担协议约定的法律责任。
1.17当设计变更时,医疗器械注册人负责设计变更并确保变更过程满足法规要求,并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委托生产产品发生设计变更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变更执行情况。设计变更应保留记录,并经双方确认。
1.18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进行样品生产的受托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能力。
1.19应当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风险管理应当覆盖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结合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实施风险管理,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6采购
1.20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在质量协议中约定采购行为、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采购物品的检验或者验证、采购变更等活动实施的责任分工,采购过程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
1.21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要求的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实施采购;由医疗器械注册人采购并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的物料,由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要求进行仓储、防护和管理;应保留物料采购凭证,满足可追溯要求。
1.22医疗器械注册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实施采购变更,变更应书面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变更执行情况。
1.23医疗器械注册人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综合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并提供综合评价报告;委托生产期间,医疗器械注册人每年应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面质量管理评审。
7生产管理
1.24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明确委托生产的产品及范围、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及生产记录和可追溯性等的具体要求,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受托生产企业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的技术文件,编制生产作业指导书等(需要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可以参与制定相关作业指导书)。
1.25受托生产企业根据委托合同/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组织生产,填写生产记录。
1.26受托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偏差、变更、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报告,保留处理记录。
1.27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财产(包括受托生产相关且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人所有的各类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留样品、包装、标签、工装夹具以及其他设备或辅助器具等)进行识别、验证、保护和防护,若医疗器械注册人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情况,应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报告并保留记录。
8质量控制
1.28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在质量协议中明确生产放行和产品上市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受托生产企业负责生产放行,医疗器械注册人负责产品上市放行。
1.29质量协议中应当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职责、留样及观察(如涉及)等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分工,质量控制过程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
1.30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以委托合同附件的形式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确认的记录。
9销售和售后服务
1.31医疗器械注册人应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进行销售和售后服务。
1.32医疗器械注册人有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实施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的,受托生产企业同时作为经营企业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规要求。
10不合格品控制
1.33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评审包括是否需要调查和通知对不合格负责的所有外部方。
1.34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
11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1.35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等程序并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负责处理顾客投诉并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时将产品变动、使用等补充信息通知使用单位、相关企业或消费者。
1.36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承担不良事件报告的主体责任,并直接向相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1.37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38受托生产企业发现上市后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医疗器械注册人。
三 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5食药监械管〔2015〕6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6总局关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1号)
7沪食药监械管〔2017〕257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
(征求意见稿)
2018年05月
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前言
医疗器械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通过《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在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规范双方在实施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明确各质量体系要素的分工、职责,形成完善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本指南旨在为医疗器械委托方和受托方在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时》提供指导原则。
本指南由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提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指南旨在指导在进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委托与受托生产双方通过《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在产品质量实现的全过程中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承担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切实保证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障患者的用械安全。
本指南提供了在编制《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时,应包含的基本要素;提供了《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撰写时应考虑的原则与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编制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时参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医疗器械供应商审核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 第1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3 定义
3.1 委托生产放行
委托生产放行是指受托生产方通过审核医疗器械生产批次的生产过程记录及质量检验记录,证实已按照委托双方确定的技术文件要求完成生产,并证实已完全符合双方规定的关于原材料、中间过程控制以及最终产品质量规范的要求,经受托方确认产品已符合委托方的验收标准,可以放行交付委托方。
3.2 上市放行
上市放行,是指由委托方通过对受托方生产放行的产品全过程记录的审核,确保批次产品符合双方质量协议规定的要求,证实该批次的产品已符合注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并证实已完全符合双方规定的从原材料、中间过程控制到最终产品质量规范的要求,批准放行用于上市销售。
4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基本要素
4.1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包含以下内容:
a)委托生产的目的、范围;
b)委托生产的有效期和终止条款;
c)适用法规、标准的要求;
d)质量管理规范或体系的要求
e)产品的性能、生产、质控要求
f)双方各自权利、责任和义务;
g)分歧的解决;
h)委托生产的变更控制与审批;
i)知识产权的保护。
4.2 委托生产职责的分解
按照适用的质量体系或法规的要求,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一般应明确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的职责。职责的划分通常可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ISO13485质量体系的各要素进行规定。委托双方职责的划分,通常应包括医疗器械产品从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到售后的整个生命周期。
4.3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一般应明确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的以下职责:
a)管理责任
b)资源管理
c)质量管理体系
d)产品实现变更控制
4.3.1 管理责任
委托双方在落实管理责任时,管理层应考虑人员、厂房、设施、检验设备和仓库等生产条件,以满足合同规定的产品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要求, 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一般需要安排指定人员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确保其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委托生产的要求。
4.3.2 资源管理
委托双方在签订质量协议时,应考虑确保满足产品生产的各项资源得以适当配备与落实。委托双方应从人、机、料、法、环五个环节考虑各项资源管理的要求。
人力资源的满足可从人员资格的要求、培训计划等方面,明确委托双方应承担的职责。
从满足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上,识别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和运行环境的要求,对这些管理要求,应在质量协议中进行明确。
资源的提供原材料采购的要求,这些原材料的采购和提供方式,可在质量协议中进行规定。
4.3.3 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选择
在起草、编制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时,应选取适用的质量体系要素。在起草、撰写质量协议时,对适用的每一质量体系要素,规定委托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这些质量体系的要素可参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或ISO13485中的体系要素。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一般应包含以下体系要素:
a)文件与记录的控制
b)技术文件的转移
c)采购控制
d)生产与过程控制
e)产品放行控制
f)检查、测量与测试
g)质量体系审核
h)产品投诉与上报
i)变更控制
4.4 质量管理体系各要素管理职责的规定
4.4.1 文件与记录的管理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委托生产双方应商定生产过程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要求。这些主要质量文件可能会涉及委托生产产品的清单、原材料规范文件、委托生产的产品技术要求或适用标准规范、产品放行和质量检验的要求、追溯管理的要求。这些质量记录可能会涉及制造记录、包装记录、检查记录、批次票/卡/记录以及质量记录、校准日志、培训记录、质量审核、管理评审等。
4.4.2 技术文件转移的管理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明确委托方应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每一类或者系列产品整理并保持设计文档,并应负责向受托方实施产品的设计转移;同时,在协议中应考虑规定受托方应为每一类受托生产的产品编制并维持生产技术文件的要求。应制定转移文件清单并附具体文档,由双方确认。
4.4.3 采购控制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明确委托生产企业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对建立物料质量标准,供应商的质量审核、批准及监督,物料的取样、检验和放行等活动实施的责任分工。
4.4.4 生产与过程控制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所涉及的全部相关设施、设备及设备系统,明确其确认,验证与维修活动的要求和责任方,如计算机化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环境监控系统、生产环境的洁净度分级、公用设施,以及其它在受托生产现场使用的、需要实施维修和保养设备和设施。
4.4.5 产品放行控制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考虑规定进行成品的标识、抽样测试工作的职责。一般应当明确委托方质量部门负责产品的上市放行,上市放行应基于对批记录和测试报告的审核。
通常委托生产产品放行的过程包括委托产品的生产放行和产品的上市放行。委托方的上市放行应在受托方的生产放行工作完成后进行。协议中应考虑规定委托方经受托方考核后可以授权受托方完成产品实现全过程的记录审核,确认受托方提交的审核报告和检测报告,也可以要求受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的生产过程记录。
4.4.6 检查、测量与测试的管理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通常应规定委托生产产品所涉及的检测实验室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对检验场所、检验用仪器设备的要求,以确保可以完成最终产品放行所需要的检验工作。协议应该明确对产品的抽样及检验的责任分工。双方应该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明确质控实验室进行偏差结果处理的责任分工和责任人。
4.4.7 质量体系审核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通常应规定委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的要求,通常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体系审核。用以评估受托方是否按照质量协议的规定执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还应该包括向委托方通告在受托方发生的外部质量审核的情况,明确双方针对通报检查或质量审核中所发现的问题所需采取措施的原则。
4.4.8 产品投诉与上报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当明确对产品投诉、不良事件上报的管理职责。这些职责的分配包括投诉档案的管理,投诉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在协议中一般规定受托方负责调查与本方生产有关的原因调查,包括生产批记录与不合格的审查,必要时,按照委托方要求,执行与制造相关的投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4.9 变更控制
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应该在质量协议中同意并明确规定哪些变更需要经注册人对变更申请审核并批准后方可以实施,哪些变更仅需要通报即可执行;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该包括变更相关的条款。这些变更包括但不仅限于原辅料及其供应商、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引入其它产品到共用的生产线与生产设施、检验操作规程、主要生产设备、运输方式、批号、产品密封和防篡改方式、关键操作人员的变更等;
5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制定步骤
5.1 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规定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范围,具体包括:
a)委托生产企业所需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服务的详细内容;(委托需求)
b)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与生产场地的地址;
c)受托生产企业的供应商(必要时);
d)委托生产合同的时限与条件;
e)委托生产内容的详细描述,即受托生产企业所提供的委托生产的内容及其对最终产品的影响;
f)委托生产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规;
g)质量保证系统的具体要求。
5.2 确定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a)描述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责任范围,以及经双方协商确认的各自责任分工;
b)完成所需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服务内容的详细清单;
c)规定委托方在执行常规与待定情况的质量审核及参与药品监管部门检查中的责任;
d)规定委托生产企业在保证符合质量管理规范法规与监管要求的责任,以及提供相应的条件以确保注册人对受托方实施质量监管。
5.3 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委托生产服务的结果
a)规定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
b)规定所需要的特殊工艺、质量检验项目及质量指标;
c)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具有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所需的资质;
d)明确受托产品运输交付条件。
5.4 制定沟通机制
a)制定如何在影响产品的生产和质量问题出现后双方保持畅通沟通的方案;
b)制定针对变更控制、偏差控制、不良事件、质量事件及监管部门检查的沟通方案。
c)沟通方案应该明确时间、方式以及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的信息联系人。
5.5 文件的制定
明确放行的相关文件清单,包括产品或委托生产服务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物料安全数据信息、偏差及超标结果调整、放行记录等。依据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的合作关系与质量量度表现,可以增加诸如批生产和批检验记录以及检验原始记录等文件。
5.6 制定考核指标
规定注册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和考核方法,如偏差发生的数量与频次、超标结果的数量与频次、自检和外部检查的结果,持续工艺确认、客户投诉及不良反应等指标;确定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共同考核的频次并持续进行考核,积极主动防止缺陷的产生及影响病人安全的风险。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源:上海食药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