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嘉峪检测网 2020-03-10 17:52
今天,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全文如下: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
1.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性能—总则
注册人/备案人应能设计和生产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内均能达到预期安全和性能要求的产品。本原则描述了基本的设计和生产要求,以帮助注册人/备案人实现上述目的。
本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的通用基本原则(第2节);第二部分是适用于非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第3节)和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第4节)的专用基本原则。
注册人/备案人的设计和生产活动应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下进行。注册人/备案人应提供产品与适用基本原则条款符合的证据,并由监管机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评审。
2.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的通用基本原则
本部分所列设计和生产通用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
2.1概述
2.1.1医疗器械应实现注册人/备案人的预期性能,其设计和生产应确保器械在预期使用条件下达到预期目的。这些器械应是安全的并且能够实现其预期性能,与患者受益相比,其风险应是可接受的,且不会损害医疗环境、患者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2.1.2注册人/备案人应建立、实施、形成文件和维护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且质量可控。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内,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反复的过程,需要定期进行系统性的改进更新。在开展风险管理时,注册人/备案人应:
2.1.3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备案人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遵循安全原则,采用先进技术。需要降低风险时,注册人/备案人应控制风险,确保每个危险(源)相关的剩余风险和总体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在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时,注册人/备案人应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
提供安全信息(警告/预防措施/禁忌证),适当时,向使用者提供培训。
2.1.4注册人/备案人应告知使用者所有相关的剩余风险。
2.1.5在消除或降低与使用有关的风险时,注册人/备案人应该:
2.1.6在注册人/备案人规定的生命周期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外力不应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以致损害患者、使用者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2.1.7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包括注册人/备案人所提供的说明和信息,应确保在按照预期用途使用时,运输和贮存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注册人/备案人应能确保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的性能、安全和无菌保证水平。
2.1.8在货架有效期内、开封后的使用期间(对于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机(机载)稳定性),以及运输或送货期间(对于体外诊断试剂,包括样品),医疗器械应具有可接受的稳定性。
2.1.9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于当前先进技术水平,比较医疗器械性能带来的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预见的风险以及任何不良副作用应最小化且可接受。
2.2临床评价
2.2.1基于监管要求,医疗器械可能需要进行临床评价(如适用)。所谓临床评价,就是对临床数据进行评估,确定医疗器械具有可接受的风险受益比,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2.2.2临床试验的实施应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
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健康,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其重要性超过科学和社会效益。在临床试验的每个步骤,都应理解、遵守和使用上述原则。另外,临床试验方案审批、患者知情同意、体外诊断试剂剩余样本使用等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3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
2.3.1关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毒性;
-生物相容性;
-易燃性;
2.3.2基于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尽可能减少污染物和残留物对使用者和患者,以及对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风险。特别要注意与使用者和患者暴露组织接触的时间和频次。
2.3.3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适当降低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等造成的风险。应特别注意致癌、致突变或有生殖毒性的泄漏物或滤沥物。
2.3.4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考虑到医疗器械及其预期使用环境的性质,适当降低物质意外进入器械所带来的风险。
2.3.5医疗器械及其生产工艺的设计应能消除或适当降低对使用者和其他可能接触者的感染风险。设计应:
2.4灭菌和微生物污染
2.4.1医疗器械其设计应方便使用者对其进行安全清洁、消毒、灭菌和/或重复灭菌(必要时)。
2.4.2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和包装应确保在出厂后,按照注册人/备案人规定的条件运输和贮存,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
2.4.3以无菌状态交付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和包装应按照适当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在出厂时无菌。在注册人/备案人规定的条件下运输和贮存的未破损无菌包装,打开前都应保持无菌状态。应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例如:防篡改包装)。
2.4.4无菌医疗器械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进行加工、生产、包装和灭菌,其货架有效期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确定。
2.4.5预期无菌使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灭菌或使用者灭菌),均应在适当且受控的条件和设施下生产和包装。
2.4.6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灭菌的医疗器械:
2.4.7若医疗器械可以无菌和非无菌状态交付使用,应明确标识其交付状态。
2.5环境和使用条件
2.5.1如医疗器械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或设备整合使用,应确保整合使用后的系统,包括连接系统,整体的安全性,且不影响器械本身的性能。整合使用上的限制应明确标识和/或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对于需要使用者处理的连接,如液体、气体传输、电耦合或机械耦合等,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尽可能消除或降低所有可能的风险,包括错误连接或安全危害。
2.5.2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考虑预期的使用环境和使用条件,以消除或降低下列风险:
2.5.3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消除或降低在正常状态及单一故障状态下燃烧和爆炸的风险,尤其是预期用途包括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质或其他可致燃物相关的器械联用。
2.5.4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确保调整、校准和维护过程能够安全有效的完成。
2.5.5与其他医疗器械或产品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能保证互操作性和兼容性可靠且安全。
2.5.6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降低未经授权的访问风险,
这种访问可能会妨碍器械正常运行,或造成安全隐患。
2.5.7具有测量、监视或有数值显示功能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可用性原则,并应顾及器械预期用途、预期使用者、使用环境。
2.5.8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便于使用者、患者或其他人员对其以及相关废弃物的安全处置或再利用。使用说明书应明确安全处置或回收的程序和方法。
2.6对电气、机械和热风险的防护
2.6.1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具有机械相关的防护,保护使用者免于承受由诸如运动阻力、不稳定性和活动部件等引起的机械风险。
2.6.2除非振动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将产品振动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采用限制振动(特别是振动源)的方法。
2.6.3除非噪声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设计和生产应将产品噪声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采用限制噪声(特别是噪声源)的方法。
2.6.4如果医疗器械的部件在使用前或使用中需要进行连接或重新连接,其设计和生产应降低这些部件间的连接故障风险。
2.6.5医疗器械的可接触部件(不包括用于供热或既定温度设置部位)及其周围环境,在正常使用时不应存在过热风险。
2.7有源医疗器械及与其连接的医疗器械
2.7.1当有源医疗器械发生单一故障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
2.7.2患者的安全依赖于内部电源供电的医疗器械,应具有检测供电状态的功能,并在电源容量不足时提供适当的提示或警告。
2.7.3患者的安全取决于外部电源供电状态的医疗器械,应包括可显示任何电源故障的报警系统。
2.7.4用于监视患者一个或多个临床指标的医疗器械,必须配备适当报警系统,在患者健康状况恶化或危及生命时,向使用者发出警报。
2.7.5鉴于电磁干扰可能会损害正常运行的装置或设备,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降低产生电磁干扰的风险。
2.7.6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产品具有足够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确保产品的正常运行。
2.7.7当产品按注册人/备案人的说明进行安装和维护,在正常状态和单一故障状态时,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减少使用者和他人免于遭受意外电击的风险。
2.8含有软件的医疗器械以及独立软件
2.8.1含有电子可编程系统(内含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的设计,应确保准确度、可靠性、精确度、安全和性能符合其预期用途。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或减少单一故障导致的风险或性能降低。
2.8.2含有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应根据先进技术进行开发、生产和维护,同时应考虑开发生存周期(如快速迭代开发、频繁更新、更新的累积效应)、风险管理(如系统、环境和数据的变化)等原则,包括信息安全(如安全地进行更新)、验证和确认(如更新管理过程)的要求。
2.8.3预期与移动计算平台整合使用的软件,其设计和开发,
应考虑平台本身(如屏幕尺寸和对比度、联通性、内存等)以及与其使用相关的外部因素(不同环境下的照明或噪声水平)。
2.8.4注册人/备案人应规定软件按照预期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最低要求,如硬件、IT网络特性和IT网络安全措施,包括未经授权的访问。
2.8.5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维护应能提供足够的网络安全水平,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2.9具有诊断或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
2.9.1具有诊断或测量(包括监测)功能的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基于适当的科技方法,除其他性能外,还应确保相应的准确度、精密度和稳定性,以实现其预期目的。
2.10说明书和标签
2.10.1医疗器械应附有识别该器械及其注册人/备案人所需的信息。每个医疗器械还应附有相关安全和性能信息或相关指示。这些信息可出现在器械本身、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中,或者可以通过电子手段(如网站)便捷访问,易于被预期使用者理解。
2.11辐射防护
2.11.1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考虑尽量减少使用
者、他人和患者(如适用)的辐射吸收剂量,同时不影响其诊断或治疗功能。
2.11.2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的医疗器械,其操作说明应
详细说明辐射的性质,对使用者、他人或患者(若适用)的防护措施,避免误用的方法,降低运输、贮存和安装的风险。
2.11.3若医疗器械有辐射或有潜在辐射危害,应具备辐射泄
漏声光报警功能(如可行)。
2.11.4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降低使用者、其他人员或患
者(若适用)暴露于非预期、偏离或散射辐射的风险。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减少使用者、其他人员或患者(若适用)等可能受影响的人在辐射中的暴露。
2.11.5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且需要安装的医疗器械,应
在操作说明中明确有关验收和性能测试、验收标准及维护程序的信息。
2.11.6若医疗器械对使用者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其设计
和生产应确保辐射剂量、几何分布、能量分布(或质量)以及其他辐射关键特性能够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调整,并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监控(如适用)。上述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相关可变参数的重复性在可接受范围内。
2.12对非专业用户使用风险的防护
2.12.1对于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患者检
测),为保证医疗器械的正常使用,其设计和生产应考虑非专业用户的操作技能,以及因非专业用户技术和使用环境的不同对结果的影响。注册人/备案人提供的信息和说明应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对结果做出解释。
2.12.2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患者检测)
的设计和生产应:
2.12.3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可通过以下措施方便用户:
2.13含有生物源材料的医疗器械
2.13.1对于含有动植物组织、细胞或其它物质,细菌来源物
质或衍生物的医疗器械,若无活性或以非活性状态交付,应:
2.13.2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当医疗器械由人体来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生产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2.13.3当医疗器械使用2.13.1、2.13.2以外的生物物质(例如植物或细菌来源的材料)生产时时,其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应确保患者、用户以及其他人员(如废弃物处置人员等)的安全。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为确保安全,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
3.适用于医疗器械(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基本原则
本部分所列设计和生产基本原则是第2节相关内容的补充,适用于非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
3.1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
3.1.1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以及产品(例如某些可吸收产品)在人体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情况,对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特别注意所用材料/物质与人体组织、细胞和体液之间的相容性。
3.1.2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能够保证产品在预期使用中接触到其他的材料、物质和气体时,仍然能够安全使用。如果医疗器械用于配合药物使用,则该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需要符合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具有药物相容性,同时药品和器械的性能符合其适应证和预期用途。
3.1.3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除接触完整皮肤的产品外,应适当降低释放进入患者或使用者体内的颗粒,产生与颗粒尺寸和性质相关的风险。对纳米材料应给予重点关注。
3.2辐射防护
3.2.1用于医学影像的医疗器械具有电离辐射时,其设计和生产,在保障图像和/或输出质量的同时,应尽可能降低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员的辐射吸收剂量。
3.2.2具有电离辐射的医疗器械应能够精确预估(或监测)、
显示、报告和记录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剂量。
3.3植入医疗器械的特殊要求
3.3.1植入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消除或降低相关治疗风险,例如除颤器、高频手术设备的使用。
3.3.2可编程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保证产品在无需手术时即可准确识别。
3.4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对患者或使用者的风险防护
3.4.1用于给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能精确地设定和维持输出量,以保证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安全。
3.4.2若输出量不足可能导致危险,医疗器械应当具有防止和/或指示“输出量不足”的功能。意外输出危险等级量的能量或物质作为较大风险,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降低。
3.5含有药物成分的组合产品
3.5.1当医疗器械组成成分中含有某种物质,依据监管法规,该物质作为药用产品/药物进行管理,且该物质在体内为医疗器械提供辅助作用时,应将医疗器械和此物质作为一个整体,对其安全和性能进行验证,同时应验证该物质的特征、安全、质量和有效性。
4.适用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基本原则
本部分所列设计和生产基本原则是第2节相关内容的补充,适用于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
4.1化学、物理和生物特性
4.1.1鉴于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注意所用材料与待测标本、分析物或标志物(如生物组织、细胞、体液和微生物)之间的物理化学不相容性,及由此导致的分析性能受损的可能性。
4.2性能特性
4.2.1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应实现注册人/备案人声称的适用于预期用途的分析和临床性能指标,同时应考虑适用患者人群、预期使用者和使用环境。应使用合理的、经验证的、先进的技术方法,以确定产品的性能特征,比如:
-校准品的溯源性和质控品的赋值
-测量准确度(正确度和精密度)
-分析灵敏度/最低检出限
-分析特异性
-测量区间/范围
-样本稳定性
4.2.2当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的性能依赖于校准品或质控品的使用时,应通过参考测量程序或更高级别的参考物质溯源校准品或质控品的赋值。
4.2.3若可能,数值标识应采用标准化单位,且易于使用者理解。
4.2.4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的性能特征应根据预期用途进行评估,包括:
来源:国家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