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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2-06-09 12:53
医疗器械生物相容性常见问题答疑汇总
Q1、致癌性评价一定要进行化学表征吗?能否通过材料和助剂的临床安全应用史说明?对于亚慢毒,是否可以用胃肠外双途径(14天)呢,如果使用胃肠外双途径是否就不能用于说明亚急性和慢性毒呢?
答:致癌性可通过风险评定来说明,包括杂质、可浸提物或可沥滤化学物的化学识别、患者接触这些化学物质的情况、可获得的证据权重和作用方式信息。致癌性信息可以宜与暴露或接触的途径和时间相适应,并可以从毒性文献中获得。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评价不仅要考虑材料的安全性,加工、灭菌、包装等都可能引入或产生新的物质,或改变已知材料的特性。
是否需要进行化学表征或动物试验,需要根据已获得的数据和信息能否覆盖器械致癌性上的安全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仅通过材料和助剂的临床安全使用史很难说明最终器械在致癌性上的安全性,建议进行化学表征,结合毒理学分析来进行致癌性评价。
根据GB/T 16886.11-2021附录H,亚慢性全身毒性试验:植入类医疗器械与临床相关的接触途径是植入,对于预期不用于植入的器械,可选择浸提液接触器械,可选择胃肠外同时给予极性和非极性浸提液。按照GB/T16886.1-2022附录A,亚急和亚慢毒性试验独立为两个评价终点,且增加了慢性毒性评价终点。亚急和慢性毒性需作为两个独立的评价终点进行考虑。
Q2、关于热原,申报企业正常出场检验时以内毒素水平控制,怎么与家免法测定致热性进行关联评估,怎么进行验证,需要做什么实验,有什么可以参考的标准呢?
答:致热性是某种化学制剂或其他能产生发热反应物质的一种特性,致热性反应可能由材料介导、内毒素介导或其他物质所介导,比如革兰氏阳性细菌和真菌成分。GB/T 16886.11所涉及和讨论的是材料介导的致热性。
内毒素污染可能是致热反应的一个原因,不宜与材料介导的致热反应相混淆。内毒素介导的致热性源自于革兰氏阴性细菌的生物活性内毒素,通常为医疗器械制造过程中的诱导发热的污染物,可采用特异细菌内毒素试验(凝胶法、动态显色法等,参照中国药典或美国药典)测定器械内毒素含量来进行评价,不用进行家兔试验。
当家兔试验结果显示有致热性时,需结合内毒素试验结果讨论致热性是由材料介导的还是内毒素介导的。
Q3、植入实验,植入数量需要结合临床使用量进行折算吗(可吸收产品)?
答:植入试验用于评定医疗器械植入后的局部反应的试验方法,按照不同的植入部位,植入和最终产品相同工艺制备的小样。如单独做植入试验,无需结合临床使用剂量;若在以植入方式评价全身毒性时,需要考虑临床使用剂量。
Q4、植入产品去年已经送生物学8项,按新标准准现在需要补另外三项吗?
答:建议根据GB/T 16886.1-2022附录A的评价终点,结合器械临床情况使用进行考虑。
Q5、GB/T 16886.1-2022发布后,骨植入产品需要增加那些生物学试验呢?
答:按照GB/T 16886.1-2022要求,物理/化学信息提供是风险评定需要获取的必要信息。另外,骨植入产品需增加考虑的生物学评价终点如下:
短期接触(≤24h):增加热原、急性全身毒性;
长期接触(>24h~30d):增加热原;
持久接触(>30d):增加热原、慢性全身毒性、致癌性。新版要求亚急性全身毒性和亚慢性全身毒性试验都要考虑,如果之前只做了亚急或亚慢中的一项,需补充。
来源:熠品医械研究与检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