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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答疑】药品广告审查问题

嘉峪检测网        2024-06-28 08:43

【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本公司为一家药品经营企业,现有同一省份的分属两家生产企业的两个产品,拟放在同一个画面,申请一个广告批准文号,两家生产企业已同意,请问药品审查部门是否可以办理。

 

【答】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2.针对您的问题,如果药品经营企业已经取得两个药品注册证明文件持有人的授权同意,且两个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均在北京市,则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将这两个药品放在同一个画面,向我局申请一个广告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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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