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推进“单一窗口”建设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11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单一窗口”建设的要求,强化大通关协作机制,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现就检验检疫机构参与“单一窗口”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单一窗口”是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实现“三互”的重要手段。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口岸执法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单一窗口”建设。
检验检疫机构参与“单一窗口”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的要求,通过参与“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把关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贸易便利化。
检验检疫机构参与“单一窗口”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地方政府主导,与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电子口岸平台建设,实现共建、共管、共享;二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检验检疫职责;三是遵循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严格执法把关;四是确保检验检疫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二、积极推进“单一窗口”建设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参与“单一窗口”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一)进出口货物申报。
进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提交与贸易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满足所有与进口、出口和过境有关的监管规定;“单一窗口”对申报数据进行校验,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生成申报表单,发送到检验检疫机构的信息平台;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理状态(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
通过“单一窗口”实现进出口货物(包括包装)申报和监管信息共享。在依法实施进口货物全申报的基础上,实现出口货物基本信息全掌握。建立对申报信息修改的反馈机制,确保监管部门间申报数据一致性。推动监管部门间共享监管信息,口岸经营单位根据监管部门的指令配合监管放行,申报人可根据授权查询监管部门的监管状态和执法结果信息。
(二)出入境运输工具申报。
运输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申报运输工具、运输工具承载人员和运输工具承载货物信息,“单一窗口”对申报数据进行校验,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生成申报表单,发送到检验检疫机构的信息平台;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理状态(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
通过“单一窗口”实现出入境运输工具申报和监管信息共享。实现对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车辆等)信息、运输工具承载人员(工作人员和旅客)信息和运输工具承载货物信息(舱单)的全掌握。建立对申报信息修改的反馈机制,确保监管部门间申报数据的一致性。推动监管部门间共享监管信息,口岸经营单位根据监管部门的指令配合监管放行,申报人可根据授权查询监管部门的监管状态和执法结果信息。
(三)进出口企业管理。
支持通过“单一窗口”完善和拓展国际贸易相关功能,逐步实现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申办各类资质和许可证件,办理税费支付和外汇结算等业务,查询各类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共享企业基础信息、企业资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相关监管信息,形成对企业的监管合力,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对守信企业给予相应的便利措施。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积极推动地方政府主导的“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地方政府牵头形成“单一窗口”建设协调推进机制,按照电子数据“一次性递交”“跨系统共享”“多部门共用”的目标,依托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地方政府主导的“单一窗口”。
(二)统一与“单一窗口”的数据规范和接口标准。为保证检验检疫网络和信息安全,对外数据交换通过总局电子业务平台实行“一点式”接入,并按照总局统一的数据交换通讯协议、数据规范、安全措施等技术标准进行。
(三)规范对“单一窗口”的申报数据管理。支持企业经过身份认证后进入“单一窗口”录入申报数据,总局电子业务平台对符合技术规范的电子口岸平台,可以提供数据传输接口。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条件下,支持推进申报数据简化和标准化。
(四)推动检验检疫业务数字化管理。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加大检验检疫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规范现有业务数据,逐步扩大与“单一窗口”共享的数据信息。
质检总局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