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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嘉峪检测网        2017-04-22 19:37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海外投资。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安排,才能真正有效促进海外投资。

11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A/RES/71/9号决议,对通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区域发展倡议表示欢迎。这是“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首次得到联合国大会决议的肯定。“一带一路”倡议已经实现了从中国提出到65个沿线国家响应再到世界认可的发展路径。作为新型的区域经济合作方式,“一带一路”倡议除了政府引导外,其落实更重要的是依靠企业发挥建设作用。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集中在亚洲,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对来自中国的投资需求各异,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和解决方式也不尽相同。有效推动“一带一路”海外投资,必然要求对投资争端解决做好准备,防止因投资纠纷被困海外。由于双边投资协定是保护外国投资和促进海外投资最普遍的保护方式,双边投资协定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方面,能够为我国海外投资者提供投资争端解决的条约保障。以是否缔结双边投资协定为依据,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可分为具有投资协定的双边基础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没有投资协定的单边的争端解决机制。根据商务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我国目前尚未与文莱、伊拉克、约旦、巴勒斯坦、孟加拉、阿富汗、马尔代夫、尼泊尔、不丹、拉脱维亚、波黑以及黑山等11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考虑到我国已经与东盟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作为东盟成员的文莱可以通过该协议解决与我国之间的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为此,仍有10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处于与我国没有投资协定关系的状态。

双边基础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相对成熟,主要包括友好协商、东道国国内法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专设仲裁庭。基于条约对缔约方具有的约束力,我国投资者与沿线国家政府一旦发生投资纠纷,能较好地依据我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的投资协定寻求相应的争端解决救济途径,并且在多数情况下能选择东道国法院之外的第三方中立机构如ICSID和专设仲裁庭处理争端。事实上,通过ICSID和专设仲裁庭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既有中国投资者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案件,也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者诉中国政府的案件。如中国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政府仲裁案、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诉蒙古政府仲裁案、以及马来西亚伊桂兰诉中国政府仲裁案。

而单边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多地依赖东道国国内争端解决方式。显然,当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产生矛盾,投资者对东道国已有抵触不满情绪的情况下,处于较为被动地位的投资者希望东道国国内法院解决其与东道国的纠纷意愿不会太强,难以成为投资者的最优选项。

综上,我国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上,存在有投资协定基础和没有投资协定基础两种模式。我国历来重视双边投资协定的在推动经济发展和加强双边经济合作的作用,从增强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的考虑,对于未签署投资协定的沿线国家,有必要继续推进投资协定的商签。对于已签署投资协定的沿线国家,有必要审查包括投资争端解决在内的程序和实体条款的适宜性,加强条款修订和版本升级。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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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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