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对检验设备的管理作出规定,为了确保检验设备的测量精度和适用性满足使用的要求,保证监视和测量结果的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 质检部负责检验设备的归口管理。
2.2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检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
2.3 使用部门负责新购进的检验设备的贮存和保养。
3.内容
3.1 使用部门应根据产品的质量要求及安全卫生要求,选用、配备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对使用的检验设备,质检部应做好周期送检工作,加强对监视和测量的管理,保存好各种检定、校准记录。
3.2 检验设备的购置
3.2.1 根据生产工艺配备要求、产品质量测量要求和安全卫生监测要求,使用部门提出购置监视和测量的装置的计划。
3.3 检验设备的验收
3.3.1 质检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购置的装置进行验收。所购装置应具有产品的合格证明以及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3.3.2 验收不合格的检验设备,由购置部门负责退换。
3.3.3 验收过程应包括对检验设备的检定或确认,在用的检验设备应质检部送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出具合格证书。对检定部门无法检定的,应制定企业的自校准方法,对装置进行自检,合格后出具认可报告,贴上准用证明使用。
3.3.4 验收合格的检验设备由质检部纳入统一管理,建立《监测装置台账》,并在装置上作好标识标记,应注明该装置的检定或校准状态、本公司编号、检定或校准时间等。
3.4 检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3.4.1 质检部应制定检验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并实施。
3.4.2 重要的检验设备应由专人使用和保管,严格按照规程和使用。
3.4.3 检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偏离校准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作好停用标识,并对已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审。
3.5 检验设备的管理
3.5.1 质检部负责检验设备的使用并做好记录,编制《监测装置台账》,重要的监测装置填写《监测装置履历卡》,并装置名称、型号、编号、检定周期,使用地点等。
3.5.2 质检部负责制订《监测装置周期检定计划表》,并按计划将监测装置送法定计量部门或授权部门进行检定。保存好各种资料和记录,包括检定的合格证明、出厂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和记录应长期保存,直至该装置报废为止。
3.5.3 对准确度不符合要求或故障的监测装置,经检定维修后仍不合格的,应报废处理,并作好标识,防止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