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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关于耐用型育婴产品的标准与消费者注册的规定(中文)

嘉峪检测网        2015-08-28 07:39

  

第104条. 耐用型育婴产品的标准与消费者注册

基本综述:

法案第104条要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和制定有关婴幼儿产品的安全标准。国会指明,委员会必须研究的产品包括: 全尺寸婴儿床和非全尺寸婴儿床;幼儿床;高椅,幼儿加高座椅,钩接式座椅; 浴凳; 防护儿童的防护门或围栏; 儿童围栏床; 儿童固定活动设施; 婴儿背兜; 童车; 幼儿学步车; 秋千; 婴儿提篮和摇篮。委员会必须或将现行的自愿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 或制定出更严格的安全标准。委员会可以决定就何类产品优先制定规则,但最迟必须在2009年八月十四日以前制定两条法规,并且每六个月公布两条法规,直至所有的产品都有强制性的标准。一旦委员会公布这些安全标准,制造,销售或进口违反新安全标准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将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国会指明, 关于婴儿床的强制性标准不仅适用于在市场上销售或通过其它商业途径批发的婴儿床, 便携式婴儿床, 儿童围栏床, 而且也适用于旅馆, 儿童看护中心, 家庭看护儿童或其他使用或租用婴儿床的地点。

法案本条款还要求委员会在2009年八月十四日公布一条最终法规, 要求上述婴幼儿产品的制造商为消费者提供一份邮资已付的注册卡, 以便假如产品被召回或需提供其他安全信息的时候, 制造商和零售商可以与顾客联系。

最后,法案的本条法规还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颁布了强制性产品注册表法规的两年之后,定期核查发布产品召回通知的方法,确认这些方法能够有效地推动产品召回。在法案生效的三年之内(2011年八月十四日), 本委员会要就产品召回方法的评估向国会提交报告。假如委员会通过法规认定某种方法在推动产品召回方面与法规要求的注册表同样有效或更为有效,委员会需就此向国会提交报告并允许制造商使用该方法来取代法规要求使用的注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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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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