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604872号公告,修订“化妆品中添加Camphor(樟脑), Menthol(薄荷脑), Methyl Salicylate(水杨酸甲酯)成分之管理规定”,并自2015年9月30日起实施。公告事项如下:
一、前“行政院卫生署”于2007年10月19日卫署药字第0960330324号公告“化妆品中添加Camphor, Menthol, Methyl Salicylate成分之管理规定”,其公告事项第二项【添加Camphor成分之化妆品,应于产品卷标仿单或包装另加注“蚕豆症患者请勿使用”】予以删除。
二、持有该项成分的含药化妆品许可证者,请于2015年9月30日前,自行依该公告完成变更,无须向“卫福部”报备。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