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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对粮食输入和加工业者提出溯源要求

嘉峪检测网        2015-08-29 16:43

2014122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31093504A公告定“经营粮入或加工业务应记录应来源及流向据之模及其应记录”,自即日生效。

一、 经营粮入或加工业务达下列模者,应记录应来源及流向据:

() 经营粮业务者:前一年度量累计达二十公以上,或年度一批次二十公以上。

() 经营粮食加工业务者:具备粮食加工,且完成工

二、 经营粮业务者,依本法第十一第二项记录食供应来源及流向据,包含下列事

() 应源:品名、地、入日期、供者名量、批、存放仓库

() 流向料:品名、地、售日期、象名量、批、出货仓库。但末端消者,免逐笔记录流向据。

三、 经营粮食加工业务者,依本法第十一第二项记录食供应来源及流向据,包含下列事

() 应源:品名、地、购进日期、供者名量、批、存放仓库。但民收购粮食者,免逐笔记录应农民的姓名及量。

() 流向料:品名、地、售日期、象名量、批、出货仓库。但末端消者,免逐笔记录流向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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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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