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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十八部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嘉峪检测网        2015-09-17 2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商务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保监局、粮食局、团委、科学技术协会,各铁路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的有关要求,暂定于6月16日至7月2日举行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为切实做好宣传周筹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尚德守法 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一方面要将食品安全治理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科学配置、落实监管权力和责任;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与社会多元主体在法治框架下协同共治,优化行业诚信的内生经济基础和市场机制,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与消费维权渠道,激发和释放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巨大潜能,形成良性互动,共享治理成果。
  
  二、宣传重点
  (一)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注意突出宣传周主题,紧扣法治与诚信两大宣传主线。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贯、研讨交流、教育培训,推动各级特别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信息公开,提高依法行政、监管执法水平。
  
  (三)引导食品企业及从业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大力宣传遵法守信典型,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弘扬尚德守法的行业风气和价值取向。
  
  (四)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和科学知识普及,增强社会监督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和科学素养,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三、活动安排
  (一)中央层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17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共同制定《中央层面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见附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活动。
  
  (二)地方层面。各级食品安全办要联合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在6月16日同步举行宣传周分会场活动,并参照中央层面活动方案中“部委主题日”的形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特色,组织开展宣传周活动。
  
  (三)社会层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动员和指导各类社会团体、市场主体、专业机构,面向广大消费者、从业者和媒体记者,深入开展法治、诚信和科普主题宣传活动。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各级食品安全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并形成规模声势。要同步部署消防、交通、防踩踏等安全防护措施,排查消除隐患,落实应急预案,严防事故发生。
  
  (二)增强活动实效。要使用统一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标志。要做好宣传报道和新闻服务,切实形成全媒体全覆盖格局。要注意紧扣传播规律和公众关切,积极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宣传思路手法。要加强宣传周期间的相关舆情监测,及时研判,稳妥发布,确保舆论环境平稳有序。
  
  (三)严肃会风会纪。要严格遵守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轻车简从,严禁铺张浪费、大讲排场和形式主义。
  
  (四)及时总结成效。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宣传周工作方案电子版于5月29日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注意总结宣传周活动的成效和经验,总结报告电子版于7月13日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联系人:杜婧举 胡昊
  电 话:88330433,88330483,88330404(传真)
  邮 箱:CFDA0403@sina.com

  附件:中央层面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中央文明办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国保监会

                                国家粮食局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5月12日

食安办〔2015〕5号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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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药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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