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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0-04-30 10:03
【背景】
2018年10月,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批准了统一要求(UR)E10-型式认可试验规程第7次修订版(Rev.7),适用于申请型式认可日期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的设备,或拟在建造合同日期为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的船舶上安装的设备。 上述建造合同日期是指未来船东和造船厂之间签订造船合同的日期,而申请型式认可日期则是指船级社收到的文件日期,这些文件可用于:
1、帮助新设备类型进行申请;
2、已提前完成型式认可的设备,在完成实质性修改后,可用此文件重新申请型式认可证书;
3、更新过期的型式认可证书。
2019年11月29日,中国船级社(CCS)发布431号技术通告《关于执行IACS UR E10 Rev.7 有关型式认可试验规程的技术通告》,CCS根据IACS UR E10-Rev.7的修订,对《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2015)(即:GD 22-2015)作出相应修订。CCS详细列举了8处修订内容,涉及干热试验和电磁兼容试验。修订内容及解读如下:
修订1:在2.8.2中,散热设备高温试验的依据是IEC 60068-2-2出版物试验Be。
解读:此处将原条款中的“试验Bd”修改改为“试验Be”。干热试验Bd与试验Be的区别仅试验过程升温调节阶段是否通电,如果通电为试验Be,如果不通电为试验Bd,其他设置及条件均无差异。
原文第2.8.4条干热试验方法中规定将受试设备放入温度为室温的试验箱的有效工作空间内,通电工作,然后将箱温升高至规定温度。原文实际为试验Be,不是试验Bd 。
此次将试验Bd修改为试验Be,实则对原来条款进行更正,对高温试验实施并无影响。
修订2:在2.8.3(2)中,70℃试验适用于受高温影响的自动化、控制和仪表设备,例如安装在控制台、外壳等中的仪表设备以及其他散热动力设备。
解读:此处为新增内容,原文没有明确设备类型,此次修订明确规定了设备类型为受高温影响的自动化、控制和仪表设备。如果之前这三类设备按照旧版没有进行70℃干热试验,按照新版需要进行。对于制造厂家而言,若上述设备未按照经受70℃高温环境进行设计,则需要重新对设备进行设计和验证。
修订3:在3.3.2中句末补充增加“和IEC 60945 (适用于156 MHz~ 165 MHz)”。
修订4:在3.3.3 (2)中“2GHz”修改カ“6GHz”。
修订6:在3.3.5中,“频率范围为150kHz~2GHz”修改为“频率范围为150kHz~6GHz";“表3.3.5"
替代如下
外壳端口辐射辐射限值(1GHz以下)表3.3.5 a
位置
频率范围
准峰值限值
桥楼及甲板区域
150kHz~300kHz
80dBuV/m~52dBuV/m
30MHz~30MHz
52dBuV/m~34dBuV/m
30MHz~1GHz
其中:
156MHz~165MHz
54dBuV/m
24dBuV/m①
一般配电区域
150kHz~30MHz
80dBuV/m~50dBuV/m
30MHz~100MHz
60dBuV/m~54dBuV/m
100MHz~1GHz
其中:
156MHz~165MHz
54dBuV/m
24dBuV/m①
注:①按照IEC60945,作为另一种选择,距离外壳端口3m频率范围在156MHz~165MHz的辐射峰值限值应是30 dB micro-V/m。
外壳端口辐射辐射限值(1GHz以上)表3.3.5 b
频率范围
准峰值限值
1GHz-6GHz
54dBμV/m
注:根据URE22.5.2的规定,用于传输无线电通信的无线电信号的设备(如WiFi路由器、远程无线电控制器)可在其通信频率范围内免于限制。
解读:修订4、5、6其实都是针对外壳端口辐射发射测试频率上限的修改。随着移动通信设备的升级,通信设备已经入5G时代,越来越多的通信设备工作在更高的频率上,以5G为例,通信设备通常工作在4.8GHz频段,如何确保这些通信设备不受周边设备的影响,就需要引入更高频率的辐射发射测量限值,对周边设备的辐射发射加以管控。此次更新,是将原先标准的频率上限,从2GHz提高到6GHz,足以覆盖目前绝大多数的通信设备的工作频率。
对于1GHz以下的辐射发射测试,明确了在156MHz~165MHz频率范围内的辐射发射限值,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用准峰值检波器测试的限值,是24 dBμV/m,另一种是以峰值检波器测试的限值,是30 dBμV/m。在实际操作中,采用后者可以适当提升测试效率。
对于1GHz以上的辐射发射测试,管控的主要是设备的无意发射,即电磁噪声,而对于那些由通信设备的工作频率产生的信号,是用于传输无线电的有意发射,该信号可以免于限制,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增加带阻滤波器的方式,将该信号滤除。
修订7:在3.5.3 (2)中“2GHz”修改カ“6GHz”。
修订8:在3.5.5中新增尾句“但如果设备打算接收用于无线电通信的无线电信号(例如WiFi路由器、远程无线电控制器),则其通信频率的抗扰度限值不适用,但须符合UR E22.5.2的规定。”
解读:修订7、8其实是对射频辐射抗扰度测试的频率上限的修改。周边设备在产生无用电磁噪声信号干扰通信设备的同时,也受到通信设备产生的有用信号的干扰,如果是5G通信设备,这个有用信号目前可以达到5GHz,旧标准中射频辐射抗扰度测试频率上限2GHz显然已不能满足现有要求。为满足新标准6GHz频率上限的要求,实验室可能需要更新射频信号源、功放和天线,需要进行覆盖到6GHz的场均匀性校准。
修订5:在3.3.4(1)中“2GHz"修改カ“6GHz”
来源:CV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