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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1-03-17 16:06
新生儿蓝光治疗仪产品注册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注册申请人对第二类新生儿蓝光治疗仪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系对新生儿蓝光治疗仪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充实细化,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供技术审评人员和注册申请人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相关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更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针对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利用蓝光波段(波长主峰在425nm~475nm)对新生儿体表进行照射的蓝光治疗设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第104号)的管理代号为09物理治疗器械-03光治疗设备-06 蓝光治疗设备。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治疗痤疮、毛囊炎等体表感染性病变的蓝光治疗仪。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及产品特点进行命名,例如:新生儿蓝光治疗仪、非接触式新生儿蓝光治疗仪、接触式新生儿蓝光治疗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 产品的种类划分
按技术结构的不同,可划分为非接触式和接触式。非接触式:如立式、台式;接触式:如毯子包裹式。
2、光源类型划分
按产品光源类型的不同,一般分为LED灯、荧光灯、卤素灯。
3. 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一般由主机、光源系统组成。其中主机通常含有电源装置、控制装置、检测装置、报警装置(如有)。
4. 组成单元结构/功能描述
4.1 电源装置
用于为主机和光源系统提供设备运行所必需的电能。
4.2 控制装置
用于控制和调节光能量的输出强度、治疗时间等。
4.3 检测装置
主要是各种传感器,如温度传感器(负责对光源温度的检测)、电流取样电阻(负责对光源工作电流的检测)。
4.4 光源系统
发光光源,光能的来源。申请人应说明光源类型,并提供输出光谱图。接触式新生儿蓝光治疗仪还包括导光装置,一般由光导纤维及包裹着光导纤维的垫子组成。
4.5报警装置(如有)
主要包括声音和信息报警,目的是引起用户的注意,提醒用户处理相关报警内容。
5. 示例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1.工作原理
新生儿蓝光治疗仪通过发光装置将电能转化为用于治疗目的的特定波长的受控光能。
2.作用机理
胆红素能吸收光线,光照疗法通过转变胆红素产生异构体,使胆红素从脂溶性转变为水溶性,不经过肝的结合,经胆汁或尿排出体外。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注册单元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进行划分,并建议结合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光源类型
光源类型不同,考虑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例如:卤素灯和LED。
2、技术结构
技术结构不同,考虑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例如:非接触式和接触式。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下列标准可以应用于本文件。凡是注日期的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表1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
GB 9706.1-2007 |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
GB/T 14710-2009 |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 16886.1-2011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
GB/T 16886.5-2017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
GB/T 16886.10-2017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反应试验 |
YY/T 0316-2016 |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
YY/T 0466.1-2009 |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T 0466.2-2015 |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2部分:符号的制订、选择和确认 |
YY 0505-2012 |
医用电气设备第1-2 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池兼容要求和试验 |
YY 0669-2008 |
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婴儿光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
YY 0709-2009 |
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通用标准和方法标准。有的注册申请人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适宜性和准确性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是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适用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文字比较简单的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若有新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的性能指标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1. 适用范围
用于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的治疗,并需由医生处方使用。
2. 禁忌症
(1)正在服用光敏药物
(2)先天性红细胞生成性卟啉症或卟啉症家族史
(3)直接胆红素升高为主的高胆红素血症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新生儿蓝光治疗仪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以下依据YY/T 0316-2016的附录E(表2)从各方面提示性列举了新生儿蓝光治疗设备的可能存在的初始危害因素,提示审评人员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表2 产品主要初始危害因素
危害分类 |
危害 |
因素 |
能量危害 |
电能 |
可触及金属、外壳、应用部分等与带电部分隔离/保护不够,电介质强度不够,可能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电击危害等 |
产品外壳、应用部分绝缘/隔离不够,可能引起过量漏电流伤害使用者或患者等 |
||
电磁能 |
抗电磁干扰能力差、特定环境下工作不正常,或干扰其他设备正常工作等 |
|
热能 |
可触及的外壳温度过高,可能引起使用者或患者烫伤;发光板表面温度过高,可能使接触部位的皮肤烫伤等 |
|
机械力 |
产品外壳机械强度和刚度不足,产品面、角、边粗糙等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危害 |
|
坠落/悬挂导致机械部件松动导致元器件损坏等 |
||
正常的外部机械力造成设备故障或危害 |
||
电离辐射 |
插拔电源插头等造成电弧而至的电离辐射 |
|
非电离辐射 |
交变电流造成的辐射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危害 |
|
运动部件 |
部件运动造成机械致伤 |
|
非预期的运动 |
受控的运动或机构在失控状态下造成的危害 |
|
悬挂质量 |
悬挂或支撑装置造成的跌落或倾覆的风险 |
|
声压 |
过大的噪音造成的生理和情绪的干扰 |
|
振动 |
过大的机械振动对环境和其他设备的干扰 |
|
蓝光 |
蓝光泄漏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的伤害 |
|
磁场 |
较大的磁场对设备和人员造成的伤害 |
|
生物学危害 |
生物污染 |
患者的血液体液或排泄物污染使用组件引起的问题 |
生物不兼容性 |
产品材料的选择尚未经过生物学评估;与使用者接触的材料具有致敏性 |
|
不正确的质材 |
产品材料的选择尚未经过生物学评估;与用户接触的材料令人不快 |
|
毒性 |
产品材料的选择尚未经过生物学评估;与使用者接触的材料具有细胞毒性 |
|
变态性反应 |
产品材料的选择尚未经过生物学评估;与使用者接触的材料具有变态性反应 |
|
突变性 |
产品材料的选择尚未经过生物学评估;与使用者接触的材料具有突变性 |
|
致畸性 |
产品材料的选择尚未经过生物学评估;与使用者接触的材料具有致畸性 |
|
致癌性 |
产品材料的选择尚未经过生物学评估;与使用者接触的材料具有致癌性 |
|
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 |
设备外壳、出光镜头所藏污染物造成的交叉感染(适用于非接触式蓝光治疗仪) 设备外壳、发光板所藏污染物造成的交叉感染(适用于接触式蓝光治疗仪) |
|
不能保持卫生安全性 |
接触患者的组件非单一患者或单一次使用而引起的卫生问题 |
|
降解 |
不能自然降解的器件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 |
|
环境危害 |
电磁场 |
内部的高频交变信号 |
对电磁干扰的敏感性 |
外部电磁干扰造成敏感器件的失效 |
|
电磁干扰的发射 |
交变电磁场发射造成其他设备的故障 |
|
储存或运行偏离预定的环境条件 |
温度、湿度超过预定范围后对机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安全性的影响 |
|
意外的机械破坏 |
意外的机械破坏造成精度得不到保证 |
|
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 |
内置电池的废弃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 |
|
由于不正确的能量和物质输出所产生的危害 |
电能 |
保护接地阻抗和隔离失效造成的电击 |
辐射 |
电磁辐射所造成的电磁污染 |
|
音量 |
运行或报警声音造成的噪音污染 |
|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 |
不适当的标记 |
标示、图案、缩略代码不当造成造成的误解 |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 |
耗材匹配定标等不适当的做法造成的风险 |
|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
耗材代码唯一性标示不清楚,不熟练或未经专业培训人员造成耗材匹配不当的风险 |
|
合理可预见的误用 |
接触式蓝光治疗仪的蓝光泄漏对患者及操作员所造成的伤害 |
|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 |
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 |
产生卫生问题及交叉感染的风险 |
对不正确的测量和其他计量方面的问题 |
光功率不足所造成治疗不足或治疗失效 |
|
与消耗品、附件、其他医疗器械的不兼容性 |
与垫套配合使用时存在选取不当的情况(适用于接触式蓝光治疗仪) |
|
锐边或锐角 |
产品机壳的设计和制造存在尖锐伤人的情况 |
|
不适当、不合适或过于复杂的使用者接口(人、机交流) |
错误或判断错误 |
故障提示采用代码表示可能造成判断错误 |
失误和认知检索错误 |
用图形表达相应功能可能造成错误 |
|
疏忽和出错 |
操作方式复杂和设置流程过多 |
|
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 |
说明书或程序流程不够通俗易懂 |
|
复杂或混淆的控制系统 |
不当的串口通讯控制可能造成的风险 |
|
含糊的或不清晰的医疗器械状态 |
报警、运行和暂停状态没有清晰的标识 |
|
设置、测量或其他信息的含糊或不清晰的显示 |
同一界面、同时显示多项设置信息可能造成的含糊不清 |
|
视觉、听觉或触觉的不充分 |
显示信息亮度过低或对比度过低、报警音量过低 |
|
功能性失效、维护和老化引起的危害 |
维护规范缺少或不适当 |
说明书对设备维护的操作过程描述不规范 |
对医疗器械寿命中止缺少适当的决定 |
对于本设备使用寿命终止未作适当的规定 |
|
电气、机械整合的丧失 |
导光管装配不够牢固或受到暴力破坏(适用于非接触式蓝光治疗仪) 发光板保护套不够牢固或受到暴力破坏(适用于接触式蓝光治疗仪) |
|
不适当的包装 |
包装方式不能满足运输、储存的要求 |
|
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 |
说明书未描述再次使用前的检查程序 |
|
由重复使用造成的功能恶化 |
长时间连续工作造成输出辐射功率下降,对治疗效果产生影响 |
|
|
制造过程的更改不充分 |
不符合涉及要求的变化未执行必要的变更流程 |
多种材料兼容性的控制不充分 |
不同材质的元器件相互替代时未作必要的兼容性测试 |
|
制造过程控制不充分 |
作业指导书缺失或者未按照指导书执行 |
|
供方控制不充分 |
供方评审、进货检验等不充分 |
|
失效模式 |
不希望的电能/机械完整性的丧失 |
如传动连接件破坏后没有相应的保护或报警装置(适用于非接触式蓝光治疗仪) 如显示屏破坏后没有相应的保护或报警装置(适用于接触式蓝光治疗仪) |
由于老化、磨损和重复使用而导致功能退化 |
多次使用后,按键功能不灵敏 |
|
疲劳失效 |
长时间使用后,输出功率降低 |
(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产品性能指标的审查是产品技术要求审查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新生儿蓝光治疗仪在市场上,不同的产品其参数根据设计要求会有所区别。因此,本指导原则罗列了此类产品可能涉及的重要性能参数,注册申请人可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性能指标的具体要求。若产品具有其他部件或功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1. 工作条件
1.1 正常工作环境条件(包括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
1.2 网电源供电设备的电源电压(或电源电压适用范围)、频率、电压波动。
1.3 室内使用条件要求,例如医院或家用。
2. 质量控制指标
2.1 辐照强度
新生儿蓝光治疗仪产品技术要求中应给出辐照强度、辐照强度与设定值的误差要求。
根据《新生儿黄疸诊治原则的专家共识》,治疗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标准光疗为8~10μW/(cm2·nm),强光疗>30μW/(cm2·nm)。在预期照射距离下,辐照度至少应达到标准光疗的要求。
2.2 波长范围
(1) 应给出治疗仪中各光源的波长范围;
(2) 应给出治疗仪中各光源的峰值波长及其误差。
2.3 有效表面
应给出产品辐射的有效表面的尺寸及误差。
2.4 辐照度的均匀性
应给出辐照度的均匀性。
2.5 工作噪声
治疗仪正常工作噪声应不大于60 dB(A)。
2.6 定时误差(若适用)
治疗仪如配备可调定时器,当达到预定工作时间后,治疗仪应立即停止工作,定时器准确度误差应符合注册申请人的规定。
2.7 指示功能
带指示功能的治疗仪,指示功能应符合注册申请人的规定。
2.8 对接触式新生儿蓝光治疗仪,位于患者背部的光垫,防水等级至少应符合GB 4208中IPX4的要求。
2.9外观和结构
(1) 治疗仪外观应整洁,色泽均匀,无伤痕、划痕、裂纹等缺陷,面板上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晰可见。
(2) 治疗仪紧固件应安装牢固,无松动;调节机构定位可靠。
3.安全要求
仪器的电气安全应符合:
若具有报警装置,还应符合YY0709-2009《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的规定。
4.环境试验
应符合GB/T 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九)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1. 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
2. 建议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3. 注册单元内各种产品的主要结构及组成、性能指标不能被某一产品全部涵盖时,则应选择涵盖结构及组成、性能指标最多的产品作为典型产品,同时还应考虑其他产品中未被典型产品所涵盖的性能指标,并应对差异部分及由差异部分引起的其他安全性和有效性变化的部分进行差异检验。
如两种型号新生儿蓝光治疗仪的主机部分相同,分别配备两种辐照器,且两种型号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一致,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建议选择输入功率较大者作为典型产品,对另一型号产品的差异性性能和/或安全要求等,应进行差异检验。
(十)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 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
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每道工序的操作说明及接收和放行标准,同时对过程控制要点进行详细说明。
2. 生产场地
应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场地地址、生产工艺布局、生产环境要求及周边情况。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十一)产品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修订)》(2018年第94号)的新生儿蓝光治疗仪,可申请免于进行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临床评价应重点关注光源类型、波段及辐照度、单面光源或多面光源、光源与光照对象距离、暴露在光照下的体表面积及光照时间等内容。
列入《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如相应对比说明能够证明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则企业无需进行临床试验。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其他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十二)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有召回事件,召回的原因主要为:出厂检验参数缺项漏填参数,企业主动召回;辐照度最大值不符合标准规定,企业主动召回。
(十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GB 9706.1、YY 0505、YY0669中关于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要求。
(十四)产品的研究要求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应对产品中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例如接触式的光垫)的生物兼容性进行评价。生物兼容性评价根据《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评价与试验》(GB/T 16886.1-2011)的标准进行。生物学评价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已有信息(包括材料、文献资料、体外和体内试验数据、临床经验)。当需要进行生物学试验时,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并具有相应生物学试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
生物兼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
(1)生物兼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2)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
(3)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4)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3. 灭菌/消毒工艺研究(若适用)
终端用户灭菌/消毒: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
4. 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1)有效期的确定:应当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
(2)应当提供光源等有限次使用部件(若适用)的使用次数验证资料。
(3)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
5. 软件研究
参见《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6. 其他研究(若适用)
(1) 蓝光泄漏的风险评价和方法。
(2) 接触式设备表面温度的安全性评价和方法。
(3) 接触式设备表面的防水测试和评价。
(4) 若该产品可于家中使用,针对使用者相关的培训和评价。
三、审查关注点
(一)审查产品名称时应注意产品名称中不应包含产品型号、规格,如:XXXX型蓝光治疗仪。
(二)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是否执行了GB 9706.1、YY 0505-2012、YY 0669-2008的要求,是否引用了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三)说明书中产品的适用范围是否明确,与临床评价结果是否相符;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和注意事项是否准确、完整,外部标识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
(四)注册单元的划分应关注产品的结构组成和适用范围。
(五)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列出,并通过风险控制措施使产品的剩余风险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四、编写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新生儿蓝光治疗仪产品注册技术指导原则编写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的原则
1. 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新生儿蓝光治疗仪注册申报过程中审评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2. 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评人员对产品原理、结构、主要性能、适用范围等各个方面有个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评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要求和尺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3.由于编写时间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本技术指导原则规范的新生儿蓝光治疗仪的适用范围限制如下:
适用范围:
用于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的治疗,并需由医生处方使用。
禁忌症:
(1)正在服用光敏药物
(2)先天性红细胞生成性卟啉症或卟啉症家族史
(3)直接胆红素升高为主的高胆红素血症
二、指导原则编写过程中有关内容的考虑
1.本指导原则适用范围中,对新生儿黄疸治疗用蓝光的光波长界定参考了我国第五版《实用新生儿学》中对于光照疗法产品的划分原则。
2.关于辐照强度参数,行业标准采用总辐照度表达,单位为μW/cm2或W/m2,而临床上通常采用辐照度表达,单位为μW/(cm2·nm),两者存在积分关系。考虑到两者都有合理性,本指导原则第(八)章2.1条款,不限制表达形式,但仍需评估是否至少达到标准光疗要求。
3.目前市场上的新生儿蓝光治疗仪结构形式众多,本指导原则仅对部分常见的结构形式进行了举例,但不意味着限制其他结构形式的产品发展。同时,这些产品也应参考本指导原则的适用部分。
来源:中国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