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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2-07-15 21:35
等同性证明在医疗器械产品的上市申报中至关重要。等同器械的技术文件、研究及报道资料是临床评价的重要数据来源。对于Ⅲ类和可植入器械,如制造商能充分证明该产品与已上市医疗器械实质等同,在安全性和性能上不存在显著临床差异,则可能免于临床研究。MDR要求等同性证明从器械的技术特性、生物学特性和临床特性三个方面来考虑。相较于MDD,MDR对等同性证明的要求更为全面、细致。
01MDR等同性证明的对比要素
▶ 技术特性
◆ 设计相似;
◆ 使用条件相似;
◆ 规格和性能相似,包括物理化学特性,如能量强度、拉伸强度、粘度、表面特性、波长和软件算法;(❗Note:软件算法为MDR新增要求;与医疗目的无关的软件不需进行等同性证明。)
◆ 配置方式相似,如相关;
◆ 操作原理和关键性能要求相似;
▶ 生物学特性
◆ 使用的材料/物质相同;
◆ 与人体接触的组织或体液相同,接触方式、持续时间相似,物质释放特性相似,包括降解产物和可沥滤物。
注:
1.应对终产品进行生物学特性评估。较之MDD,MDR在“与人体接触的组织或体液相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接触方式、持续时间、物质释放特性相似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即使原材料相同,加工、设计和使用环境也可能带来微小的变化。加工过程可能改变材料的性质或是诱导不同的应力,导致材料更容易降解。例如,pH值或氧化应激的微小变化可能改变物质的释放特性。
2.生物学特性评估可以采用ISO 10993医疗器械生物评价系列标准中概述的原则,特别是ISO 10993-1,其中阐明了基于风险的医疗器械生物评价方法和材料表征方法。
3.对于拟引入人体,被人体吸收或在人体局部扩散的物质或物质组合而成的器械,物质应相同。
4.含药器械的药物释放特性需咨询欧洲药品主管机关或EMA的意见,以确保安全和性能得到充分评估。
▶ 临床特性
◆ 临床条件或目的相同,包括疾病严重程度、阶段相似,使用部位相同,人群相似(包含年龄、解剖学、生理学);
◆ 用户类型相同;
◆ 针对特定目的预期临床效果,相关关键性能相似。
注:
1.MDR要求等同器械的使用者必须类型相同,是考虑到目标使用者的使用能力和知识水平可能会对器械的安全、临床性能和结果产生影响。
2.MDR和MDD均要求待评价器械与等同器械用于相同的临床条件或目的,在此特别强调,MDR在举例中虽然未列出“相同的适应症、性别和持续时间”,但应理解为包含在“相同的临床条件和目的”中。
3.MDR虽未明确要求申报器械与等同器械的医疗指症、性别和使用时间相同,但一般来说MDR的要求涵盖了这一点,即两种器械应用于的临床条件或目的相同,包括疾病严重程度和阶段相似,并具有相似的相关关键性能,这在MEDDEV 2.7/1修订版4中也有指出。
02MDR等同性证明时的总体考虑
▶ 等同性证明应总体考虑申报器械与已上市器械在技术特性、生物学特性和临床特性三个方面的相似性,论证器械在安全性和临床性能上是否存在重大临床差异。
▶ 在一些特征要求上,MDR的要求是申报器械应与等同器械相同,而不仅仅是相似。
制造商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应考虑上述特征并进行差异性分析,以评价任何重大临床差异。
▶ 若为解决特定安全和/或性能问题,对器械进行了升级改造,制造商应对引入的差异性进行适当证明,在安全性和临床性能方面没有显著临床差异,不存在预期改善外的额外风险或潜在的负面效应。
▶ 制造商选取多个等同器械,但申报器械应与每个等同器械在技术特性、生物学特性和临床特性上等同,不能适用不同器械的不同部分声明申报器械等同,尽管该方法在MDD中可接受。
▶ 制造商应指定并证明临床证据等级符合有关安全和性能要求。临床证据的等级应与器械的特性和预期目的相适应。
▶ 等同性证明应基于适当的科学论证,应对技术特性、生物学特性和临床特性进行充分适当研究并形成文件,应通过充分的临床前数据对技术特性和生物学特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临床前数据有以下来源:
◆预设等同器械的技术文件资料,如规格、测试结果、化学/物理/生物学分析,临床前研究数据等。
◆科学文献上发表的数据,例如动物或其他临床前数据。
▶ 申报器械与等同器械的差异性也应基于科学论证充分证明,可通过科学文献的临床数据、通用规范、协调标准或其他既定的技术规范评估。
03MDR等同器械的选取注意事项
▶ 对于III类和可植入器械,等同器械的选取应注意:
◆ 如预设等同器械来自同一制造商,该器械须已在欧盟合法上市,通过MDR、93/42/EEC或90/385/EEC指令认证,且其CE标志基于最新的临床评价仍然有效,受益风险比是有利的。
◆ 如预设等同器械来自另一制造商,该器械须已通过MDR认证,且制造商须与预设等同器械的制造商签署一份协议,以确保其能够持续完全访问该器械的技术文档。
▶ 对于III类和可植入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MDR 61(3)条没有具体说明等同器械须在欧盟上市,等同器械的选取应注意:
◆ 如预设等同器械有CE标志,该CE标志不是必须通过MDR认证,通过93/42/EEC或90/385/EEC也可。
◆ 如预设等同器械无CE标志,其须满足MDR所有等同性和临床评价的相关要求,包括:1)制造商应能够充分获取其声称等同的器械的数据(若等同器械来自另一制造商,此处未对技术文件的获取协议做出要求);2)临床研究按是照国际指南进行的;3)临床数据满足MDR要求,并对该数据是否适用于欧洲人群给出理由。
◆ 预设等同器械的监管状态应予以披露。
▶ 对于非医疗用途的器械(MDR附录XVI列示),例如隐形眼镜、用于面部填充的植入物等,应选取功能和风险状况相似、且具有医疗目的的器械作为类别器械,并须充分证明类比器械的临床数据可靠适用,否则应进行临床研究。待评价器械的通用规范虽然没有预期医疗目的,但其可能与临床评价的安全要求相关,故而应在等同性论证中对通用规范予以考虑,并就其是否引起临床安全性上的显著差异给出结论。
参考资料
[1] Regulation(EU)2017/745
[2] MDCG 2020-5 Clinical Evaluation-Equivalence A guide for manufactures and notified bodies.
[3] MEDDEV 2.7/1 rev.4 Clinical evaluation:Guide for manufactures and notified bodies
来源:苏大卫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