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化妆品备案人群是婴幼儿0-3周岁,产品标签标示0-12周岁适用是否违反条例?
2.化妆品备案作用部位为09全身皮肤(不包括口唇,眼部),那么标签是否可以宣称适用脸部,手足等部位?
【答】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您好,咨询信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使用人群分为“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和普通人群。如果化妆品备案时选择使用人群是婴幼儿,按照上述要求在标签上规范标注的年龄范围应当对应为0-3周岁,以保持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如果备案人意图在产品标签标示0-12周岁适用,应当在备案时同时选择“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和“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也可在备案完成后结合产品实际对使用人群进行变更。 2、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备案时选择作用部位为09全身皮肤(不包含口唇、眼部),那么标签可以宣称适用脸部(面部),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