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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多个生产地址是否可以共用一个检验室?

嘉峪检测网        2025-03-18 10:07

【问】咨询一下,我们计划增加一个生产地址,就是同一个化妆品企业有两个生产厂址,均在房山区,且两个地址距离较近(不足10公里),且检验室可以满足两个厂的样品检测,请问两个工厂是否可以共用一个检验室?

 

 

【答】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三款规定,同一个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增加化妆品生产地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款规定,生产许可项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或者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资料。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由以上法规可知,同一个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增加的化妆品生产地址内,应该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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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