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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法规中的等同途径:欧盟MDR与FDA 510(k)的比较

嘉峪检测网        2024-05-30 08:57

医疗器械法规方面,欧盟MDR和FDA都制定了证明等同性的途径。

 

根据欧盟MDR,等同途径要求符合附录XIV中列出的三个定义特征(临床、生物和技术)。该途径要求提供有关拟议等同器械的全面而详细的信息,特别是如果通过等同途径批准的器械曾出现过安全警报和召回事件。此外,声称具有等同性的制造商应与竞争者签订合同协议,以获取其技术和临床文件。(MDR 没有要求制造商之间签订合同,以规范技术文件的获取)。

 

另一方面,美国FDA主要采用上市前通知 (PMN) 或 510(k) 途径来处理美国的第二类器械。申请FDA批准的制造商必须证明其与已获批准的上游器械具有实质等同性。与欧盟 MDR 的等同标准相比,这种方法被认为不够严格。虽然PMN因允许基于前几代已批准的原型来批准器械而受到批评,但没有原型的器械通常被归类为 III 类,必须经过更严格的上市前审批 (PMA) 程序。制造商可以申请对低风险或中度风险的器械进行重新分类,从而产生 "新器械",这种器械不需要PMA,但仍需要临床数据来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通过 De Novo 分类获得批准的器械可作为今后通过 510(k) 途径提交申请的前提。

 

总之,欧盟 MDR和FDA法规都为医疗器械审批提供了证明等同性的途径,但它们在严格程度和要求上有所不同。欧盟MDR要求对等同器械进行更详细、更彻底的评估,包括获取竞争者的文件,而FDA的 510(k) 途径允许对实质等效性进行较宽松的证明,但可能会引起对基于过时前提的器械审批的担忧。FDA的 De Novo分类为某些器械的重新分类提供了一个中间地带,可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无需完整的 PMA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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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MDR小能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