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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5-02-17 15:31
【问】我司计划开展一项临床试验,对照药物需从国外直接购买。如药物获取进口药物批件后,从其他口岸备案入境,入境后发放至全国各中心使用,包含北京中心。请问此情况,是否还需要在北京局再次备案?如需备案,是否有相关网页或指南可以指导备案流程?
【答】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企业您好,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法规中并未要求向使用地药品监管机构二次进口备案,因此咨询问题中提及的临床试验用药品从其他口岸进口后,在北京临床试验机构使用,无需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做进口备案。
来源:北京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