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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食品业者登录办法部分条文

嘉峪检测网        2015-09-24 15:57

    2015年6月2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0273号令,修正“食品业者登录办法”第一条、第四条。如下: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四 条  各产业类别之食品业者应登录之事项如下:

    一、制造及加工业:

    (一) 填报人基本数据。

    (二) 公司或商业登记资料。

    (三) 工厂登记资料。

    (四) 工厂或制作场所基本资料。

    (五) 委托或受托代工情形。

    (六) 制造及加工之产品信息。

    (七) 其它有关制造行为之说明。

    二、餐饮业:

    (一) 填报人基本数据。

    (二) 食品业者基本数据。

    (三) 工厂或餐饮场所基本资料。

    (四) 连锁店资料。

    (五) 其它有关餐饮行为之说明。

    三、输入业:

    (一) 填报人基本数据。

    (二) 公司或商业登记资料。

    (三) 输入类别。

    (四) 输入之产品信息。

    (五) 分装及其它有关输入行为之说明。

    四、贩卖业:

    (一) 填报人基本数据。

    (二) 食品业者基本数据。

    (三) 贩卖之产品信息。

    (四) 其它有关贩卖行为之说明。

    食品业者同时从事不同产业类别之营业行为者,应分别办理登录。

    第一项第一款第六目登录事项,其内容应符合附表一之规定;第三款第四目登录事项,其内容应符合附表二之规定;第四款第三目登录事项,其内容应符合附表三之规定。

    本办法2015年6月23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登录之食品添加物业者,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依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完成登录。
 

附表一     制造及加工产品应登录之信息
一、食品添加物

产品类别
应登录之信息
香料以外之
食品添加物产品
「中文商品名称」、「用途分类」、「型态」、「成分」、「产品规格书或含产品规格之检验报告」、「产品卷标(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及其相关规定)」
香料产品
「中文商品名称」、「型态」、「成分」、「产品规格书或含产品规格之检验报告」、「产品卷标(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及其相关规定)」

二、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装

产品类别
应登录之信息
含塑料类材质之
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装
「原料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或美国化学文摘化学品登记号码(CAS Number)」、「原料供货商名称」、「原料厂牌型号」

附表二    输入产品应登录之信息
一、食品添加物

产品类别
应登录之信息
香料以外之
食品添加物产品
「中文商品名称」、「英文商品名称」、「用途分类」、「型态」、「成分」、「产品规格书或含产品规格之检验报告」、「产品卷标(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及其相关规定)」
香料产品
「中文商品名称」、「英文商品名称」、「型态」、「成分」、「产品规格书或含产品规格之检验报告」、「产品卷标(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及其相关规定)」

备注:
    输入食品添加物之业者,应于产品输入台湾,到达港埠前二十日完成产品登录,并于报关时将「登录字号」及「产品登录码」填入边境查验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之检附文件相关字段,以利通关数据之比对。
 
二、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装

产品类别
应登录之信息
含塑料类材质之
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装
「原料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或美国化学文摘化学品登记号码(CAS Number)」、「原料供货商名称」、「原料厂牌型号」

附表三    贩卖产品应登录之信息
食品添加物

产品类别
应登录之信息
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物产品
(上游供货商为食品添加物制造及加工业者)
「中文商品名称」、「用途分类」、「型态」
香料产品
(上游供货商为食品添加物制造及加工业者)
「中文商品名称」、「型态」
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物产品
(上游供货商为食品添加物输入业者)
「中文商品名称」、「英文商品名称」、「用途分类」、「型态」
香料产品
(上游供货商为食品添加物输入业者)
「中文商品名称」、「英文商品名称」、「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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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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