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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

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40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
【发布日期】 2000-12-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aic.gov.cn/zcfg/xzgzjgfxwj/200012/t20001215_46183.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编辑:fag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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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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