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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51
一、 本公告适用的无风管空气调节机,指符合标准CNS 3615及CNS 14464规定,其额定冷气能力71kW以下,且列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应施检验品目者。
二、 无风管空气调节机应依CNS3615规定,试验其冷气季节性能因子(以下简称CSPF)实测值,并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前项CSPF实测值不得低于无风管空气调节机容许耗用能源基准(如附表一),并在产品标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 厂商制造或进口无风管空气调节机前,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及密码,以使用管理系统:
(一) 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管理系统注册表账号及密码申请表(如附表二)。
(二) 公司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四、 厂商取得管理系统注册表账号及密码后,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无风管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分级标示:
(一) 无风管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登录申请表(如附表三)。
(二) 无风管空气调节机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或商品型式认可证书,并将其彩色扫描电子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
(三) 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认证,且不得为厂商或其转投资事业所属实验室作成的无风管空气调节机安规试验报告及能源效率测试报告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光盘片;以报告复印件检具时,应加盖公司印鉴于该复印件上。
(四) 前款能源效率测试报告所登载的测试型号,与申请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的产品型号不同,如系于同一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或商品型式认可证书时,应附能源效率符合型式声明书(如附表四)。
五、 “中央”主管机关应依无风管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测试报告所载CSPF标示值,按无风管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分级基准表(如附表五)核定所申请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
六、 厂商制造或进口无风管空气调节机时,应将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图(如附图一)黏贴于正面明显处或附加于使用说明书;陈列或销售无风管空气调节机时,应于正面明显处黏贴或悬挂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图。
前项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图应符合附图一所定规格,并以彩色方式呈现,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费者无法辨识。但可依等比例放大。
七、 厂商于陈列或销售处所使用的产品型录,应于无风管空气调节机图形旁,明确显示其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图(如附图二)。如无风管空气调节机产品信息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现,应加注CSPF标示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八、 厂商制造或进口无风管空气调节机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重新申请无风管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分级标示:
(一) 设计变更,致影响能源效率等级。
(二) 型号变更。
九、 厂商应于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统填报前一年度各型号无风管空气调节机销售数量。
十、 “中央”主管机关于实施能源效率检查时,可每年办理抽测;抽测产品型号及数量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厂商应于通知期限内将抽测产品送至指定检验试验室测试,其抽测结果CSPF实测值应在产品标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符合无风管空气调节机容许耗用能源基准。
抽测结果未符合前项规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通知厂商办理复测;复测数量应为该产品相同机型抽测数量的二倍,复测相关费用由厂商负担。
厂商未办理抽测、复测或复测结果未全数符合规定,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未于限期内完成改善者,“中央”主管机关并应废止其能源效率分级标示。但厂商因停止制造或停止进口,致无法办理能源效率检查时,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并注销产品能源效率分级标示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机关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相关规定,将前项信息公布于管理系统。
十一、 前点抽测数量,依前一年度制造或进口无风管空气调节机的总数量,每一万台检查一台;总数量未达一万台者,亦检查一台。但“中央”主管机关可视需要调整检查型号及数量。
十二、 无风管冷气机能源效率比基准
(一) 窗(壁)型及箱型冷气机于
(二) 无风管冷气机于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