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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婴儿和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的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

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51

2015814日,台湾地区“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169公告定“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营养标遵行事”,201671日生效。

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营养标遵行事

一、本定依食品安全生管理法第二十二第三项规定之。

二、本定未定者,食品营养标遵行事定。

三、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的营养标示,于包或容器外表的明显处依附表一的格式,提供下列示的容:

() 婴儿与较婴儿配方食品:

1、“营养标标题

2、量。

3、蛋白含量。

4、脂肪、和脂肪、反式脂肪、麻油酸、α-麻油酸含量。

5、碳水化合物、糖含量。

6、含量。

7、水分含量。

8、生素含量。

9、素含量。

10、肌醇含量。

11、左旋肉含量。

12、灰分含量。

13、(不包括)及微量元素含量。

14、商自愿标示的其他营养素含量。

()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

1、“营养标标题

2、量。

3、蛋白含量。

4、脂肪、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

5、碳水化合物、糖含量。

6、含量。

7、其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示的营养素含量。

8、出营养中的其他营养素含量。

9、商自愿标示的其他营养素含量。

膳食纤维者,可列于碳水化合物一排,于糖之后示;为胆固醇者,可于脂肪一排,于反式脂肪之后示。

α-麻油酸、素、肌醇、左旋肉含量于市售包装较婴儿配方助食品愿标营养项目。

四、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的量及营养素含量示,依下列理:

() 婴儿与较婴儿配方食品:

以“每100公克(或大卡)”及“每100毫升”示。

()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

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100公克(或毫升)”示,注该产品每包所含的份。固(半固)以公克示,液以毫升示。需经复水的食品,如有营养,且其宣水后的营养素含量水后为标示基;如未营养,可以水前或后为标示基

五、市售包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每一份量的重量(或容量),考虑食方式及市售包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型的一般每次食用量。

六、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营养标示的位,依下列理:

() 量以大卡示。

() 蛋白、脂肪、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水分、灰分以公克示。

() 脂肪酸、胺基酸以公克或毫克示。

() 固醇、素、肌醇、左旋肉以毫克示。

() 生素、食品营养标遵行事的附表二理。惟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婴儿配方食品的生素B1生素B2生素B6可以微克示,烟以毫克示。

() 其他营养素以通用示。

七、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营养标示的数据修整方式,依下列理:

() 每包所含的份含量,以整数标示。

() 每一份量、量、蛋白、胺基酸、脂肪、和脂肪、反式脂肪、脂肪酸、固醇、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水分、灰分、素、肌醇、左旋肉含量,以整或至小数点后一位示。当产品的份量值小,其量、蛋白、脂肪、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含量,示至小数点后一位,仍法符合以0示的,可以至小数点后二位示。

() 生素、含量以有效字不超三位

() 其他营养素含量以整或至小数点后一位示。

() 数据修整原则应参标准CNS 2925限值之有效位指示法定。

八、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各项营养素含量示的示值生方式,可以检验分析或算方式依实际需要之;其示值的差允许范围应符合附表二的定。

附表一和附表二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7815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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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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