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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并实施饲料及饲料添加物追溯追踪管理办法

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50

201583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员会”发布农牧字第1040043235A定“料及料添加物追溯追管理法”。如下:

料及料添加物追溯追管理

第 一             法依料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之一第三项规定之。

第 二             法用,定如下:

一、供应来源:指者的进货造事,或贩卖业者的进货

二、进货:指进货的品目、商品名、日期、批进货单据号码、重量、存、进货来源的造或贩卖业者名家。

三、造事:指料或料添加物的品目、商品名、日期、批、重量、存、用以该饲料或料添加物的进货品目、商品名、批及使用量。

四、流向:指出的品目、商品名、日期、批、出货单据号码、重量、存、象及连络电话;出货对公司、行贩卖业者、畜牧、畜禽饲养记场者,包括其名、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事所、营业所、址、畜牧、畜禽饲养记证

五、特定品目及者:指者及贩卖业者,造、入或贩卖料或料添加物,符合“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之一第二公告的模及品目者。

第二款至第四款容,其料或料添加物为应办造或入登记证者,包括造或入登记证

第一第二款及第四款容,其进货来源或出货对属营利事者,包括利事业统编号

第一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进货或出货单据为统票者,该进货或出货单据号码为统轨号码

第 三            与饲贩卖业者,于每批料或料添加物进货造或出之日起一星期记录应来源及流向,并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及下列单据,保存五年:

一、进货票收执联票收执文件。但依票使用法第四条规定免用或免开统票者,保存其他进货单据

二、出票存根票存根文件。但依票使用法第四条规定免用或免开统票者,保存其他出货单据存根。

三、口或出口料或料添加物者,保存其报单物出口报单复印件。

第 四             特定品目及者,于每批料或料添加物进货造或出之日起三日下列事至“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之一第一建置的。但进货供自有料工用于料或配合料者,有进货使用量、用途及成的料重量,进货的次月十日前上

一、供应来源。

二、流向。但出货对公司、行、畜牧、畜禽饲养记场者,其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事所、营业所及址,毋

第 五             者或贩卖业“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之一第一项规定公告限期使用票者,于公告期限票使用法及施作点规定使用票。

第 六             者或贩卖业造、入或贩卖料或料添加物符合“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之一第二公告的品目者,其第三第二款所定出票或其他出货单据上,应注明「料用」的字

第 七             法自布日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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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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