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ECHA明确汽车产品REACH法规管控要求

嘉峪检测网        2017-08-06 13:55

2017年6月28日,ECHA(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发布了物品中物质指南4.0版,明确了汽车产品属于REACH法规监管下的物品(汽车属于复杂物品)的范畴。同时,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政策以及三部委共同印发的《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出口欧盟高端市场为目标的汽车整车企业也越来越多。

汽车产品作为复杂的物品,出口欧盟需要满足REACH法规下信息传递,高关注度物质(SVHC)通报以及限制(Annex XVII)的责任义务要求。若是违反相关责任义务要求,企业将面临召回,罚款或是监禁等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

 

一、违反REACH法规的处罚

国家

处罚规定

英国

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英镑,或不超过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

经公诉程序定罪:罚款无上限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而有之 

德国

较轻微违反:最高罚款50,000欧元或1年以下监禁

严重违反:最高罚款100,000欧元或5年以下监禁

爱尔兰

即席判决:最高罚款5,000欧元,或12个月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公诉判决:最高罚款3,000,000欧元,或2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比利时

严重违法行为: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可以处最高处罚7,000,000欧元和10年监禁

法国

最高罚款75000欧元和2年监禁

挪威

强制罚款:可以按日、周或月为阶段来处罚,直至符合REACH为止

有意或是疏忽的行为:处以不高于3个月的监禁

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情节严重者处以5年以下的监禁

 

二、汽车产品需履行的主要责任义务

信息传递

根据REACH法规第31条款及附件Ⅱ的规定,当混合物中含有候选物质清单中的SVHC,在非气体混合物中的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或在气体混合物中含量超过0.2%(体积分数)时,必须提供SDS。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当物品含有候选物质清单中的SVHC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时,制造商有义务向下游用户提供零部件中的危害物质的信息,从而达到产品或物质安全使用的目的。如接受方提出要求,应在45天内提供保证安全使用的足够信息。

 

通报义务

(1)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重量比W/W);

(2)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者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3)该物质作为此项用途尚未被注册过。

然而,在正常合理以及可预见的使用和处置条件下,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可排除该物质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暴露的可能性,那则无需进行通报。正如在REACH第7条第(7)款中所规定的那样,关于高关注度物质(SVHC)的通报,最迟不能晚于该物质被列入须经许可才能允许使用的候选物质清单后6个月内进行提交,该条款从2011年6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物品中含有列入候选物质清单的物质的相关信息应该在该物质被纳入候选物质清单后,由该物品的供应商直接提交给该物品的接收方(REACH法规第33条)。当有物质被确定为符合第57条的标准,该候选物质清单将会不断进行更新。

 

限制义务

根据REACH法规第67条款,物质、混合物中的物质或是在成品中的物质,除非该物质的使用在限制物质清单下不受限制,否则不得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

 

三、应对建议

物品中物质指南4.0版明确了复杂物品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的计算应该基于零部件而非整个产品。基于此,混合测试的结果不能被用于复杂物品SVHC含量的判断,混合测试方式将不再被认可。特别针对类似于汽车产品这样的复杂物品来说,传统的靠纯检测的方式进行合规工作势必会面临高额的检测成本。而当前很多大型品牌企业均已逐步采用汽车供应链绿色合规方案来替代纯检测的应对方式,不仅能达到有害物质可溯源的优势,还可以降低贸易风险。

汽车供应链绿色合规方案主要是通过对汽车产品进行全组分拆解,对每个组分分别进行风险评估,再对汽车产品整体进行合规评价,结合汽车产品本身,辅助测试(针对部分高风险零部件进行验证)及法规具体要求出具第三方评估报告。这种方式能一站式解决汽车产品涉及的REACH法规的责任义务要求,已经获得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的高度评价和认可,是汽车产品的欧盟REACH法规的合规通行证。

 

分享到:

来源:瑞欧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