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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3-20 22:59
依据2014年12月10日公布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7条第3项修正条文,规定上市、上柜食品业者,包括已上市上柜及新申请上市上柜的食品业者,均须自行设置实验室,从事自主检验,并依同法第60条第4项,自该法公布之日后一年施行,如未依法自设实验室,则依同法第48条,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为提醒上市上柜食品业者及早准备,台湾地区“食药署”于2015年1月函文各上市上柜食品业者,除呼吁相关食品业者及早因应办理外,还申明法规强制要求业者自设实验室的精神,在于强化业者自主检验及自主管理,业者应就所经营的食品产业特性、品保制度及自主检验量能,依危害分析与重要管制精神及风险控管原则等,自行评估实验室设置的规模设备,从事食品卫生安全的自主检验,至于如属食安法第7条第4项公告应进行强制性检验的食品业者,如同时也是被法规强制要求设置实验室的对象,则应实施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可由自设实验室进行自验,或委外检验。
食品制造业者须符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第二章第十条有关“检验及量测管制”,及食品工厂的检验设备,还须符合“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设厂标准”等相关规定,至于所有食品业者还皆应依据前述原则,自行评估实验室设备及规模。另“食药署”也将依该等原则,尽快拟定相关企业指引,供上市上柜业者设立实验室参考。
来源:厦门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