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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8-01-15 10:28
为了降低化学品在其生命周期内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危害风险,全球各国、各地区相继建立化学品风险管理制度对化学品进行有效的监管。
欧 盟
2017年5月31日,欧盟REACH法规后预注册申请截止,正式注册成为进入欧盟市场的唯一途径。随着2018年注册截止期的日益临近,提醒相关企业密切关注官方动态,尽早开展合规工作,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1、第五次联合执法行动(REF-5)正式启动
2017年1月,欧盟执法论坛通过的第五次联合执法行动(REF-5)正式启动,执法审查工作持续开展。此次执法行动主要审查SDS的质量和传递情况。
2、英国脱欧对REACH法规实施的影响
2017年3月29日,英国政府通知欧洲理事会其打算退出欧盟,并将于2019年3月30日正式脱离欧盟。届时,欧盟REACH法规将不再适用于英国,企业需要关注英国的立法进展和注册义务。但是,在此之前,英国仍然是欧盟成员,相关企业仍然需要应对REACH法规注册义务。
3、后预注册申请截止
2017年5月31日,最后一个吨位(1-100t/y)的后预注册申请截止,意味着此后正式注册成为进入欧盟市场的唯一途径。
4、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更新
2017年7月10号,欧洲化学品管理署正式发布第17批高关注度物质, SVHC物质增至174项。
2017年12月20日,欧盟成员国委员会(MSC)同意将7项新物质以及双酚A添加到高关注度物质清单,预计2018年1月正式发布,届时SVHC物质将增至181项。
5、2018-2020年欧盟滚动计划草案发布
2017年10月24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发布了2018-2020年欧盟滚动计划(CoRAP)草案,由成员国对107个物质进行评估。草案包含了物质名称,CAS/EC号,暂定的评估年份,评估成员国的联系方式以及物质引起关注的主要说明。ECHA鼓励清单中相关物质的注册人开始协调行动,并与成员国评估机构联系,积极配合完成信息补充和卷宗更新等工作。
6、ECHA发布利好政策助力中小企业完成2018年REACH注册
2017年12月2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发布了DGC(Director Contact Group)提出的关于助力中小企业完成2018年REACH注册的四项利好行动建议以及应对截止期可能面临的一些特殊情况的解决方案, 来减轻首次注册者获取数据及加入联合注册的费用负担,帮助企业在截止期前顺利完成注册。
美 国
2017年是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he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TSCA)的改革法案The Frank R. Lautenberg Chemical Safety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Lautenberg Act)签署和发布的第一年,美国环保署在TSCA改革法案规定的一年期内发布了多项实施法规。
1、TSCA活跃物质申报
在Lautenberg Act生效前十年期间(2006年6月21日-2016年6月21日)生产或进口过TSCA名录上所列现有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向EPA提交活跃物质申报,申报截止期为2018年2月7日。没有提交过该申报的现有物质将会被判定为不活跃物质,不活跃物质未经申报不得继续在美国境内开展商业活动。
2、物质优先排序实施法规发布
2017年6月22日物质优先排序实施法规发布,EPA会将物质区分为“高优先度”和“低优先度”。高优先度的化学物质将受到强制的风险评估。
3、风险评估实施法规发布
2017年6月22日风险评估实施法规发布,首批受到官方风险评估的10个化学物质清单已发布。至2019年12月,美国EPA将至少启动20个物质的风险评估,且每完成一个物质的评估后,必须启动另一个高风险物质的评估。对风险评估过程中归纳出的不合理风险,EPA将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4、TSCA纳米材料申报实施法规发布
2017年1月12日TSCA纳米材料申报实施法规发布,该法规于2017年5月12日生效。TSCA纳米材料申报实施法规对需要申报的纳米材料进行了定义。在该实施法规生效日前三年内生产、进口或加工过纳米材料的企业必须在法规生效日后一年内完成申报。对于在新规生效前三年内没有商业活动的纳米材料恢复贸易时,企业必须提前135天向美国环保署提交申报。
TSCA法案作为美国最主要的化学品管理法规,监管了化学品贸易的生产、进口、加工、使用和处理等多个环节。在改革法案的框架下,美国环保署将进一步发布和实施一系列其他实施法规,比如TSCA费用实施法规和非动物测试方法推进实施法规等。瑞欧科技将持续关注美国TSCA法案的改革和发展,助力化学品企业的全球合规贸易。
亚太地区
一、韩国日用化学制品安全管理自发协议缔结
韩国环境部、食品医药品安全处、韩国环境产业技术院,于2017年2月28日与韩国国内17家日用化学制品制造·进口·流通企业在首尔缔结了“日用化学制品安全管理自发性协议”。该合约是作为去年11月29号政府联合发表的“日用化学制品安全管理对策”后续措施的一环,致力于提高相关企业日用化学制品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参与这个合约的17家企业将在合约期间(2017.2.28~2019.2.27),为保障消费者安全而努力。
二、韩国汉江流域环境厅要求企业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年报
2017年3月2号,韩国汉江流域环境厅发布通告,说明年报提交的IT系统已经开启,今年的提交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同时,也发布了上一年(2016年)的年报提交状况,共计收到80,000份提交文件,没有提交年报的企业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三、K-BPR修正案发布
2017年8月8号,韩国内阁通过了K-BPR的修正案,如国会同意,则该修正案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案主要导入了生物杀灭物质的预批制(所有杀生物质及杀生制品只有在能证明其安全性的情况下才能许可进入市场),统合了日用化学制品的相关规定,强化了日用化学制品和生物杀灭剂的事后管理,以尽快确认化学物质有害性信息为主旨。
四、K-REACH修正案发布
2017年8月8号,韩国环境部发布了K-REACH修正案,对1吨以上的现有化学物质注册体系以及新化学物质注册吨位标准、化学物质的信息提供、含有重点管理物质的产品的申报、高关注度物质的管理机关、罚金制度等都做出了调整。该举措有助于强化韩国官方对化学物质的管理,帮助企业进行联合注册;同时加强处罚规定,采取附加税制度没收企业非法所得。该修正案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五、韩国CCA实施令修正令发布(化学物质管理法案)
2017年12月26日,韩国发布总统令第28503号,对第22条(权限的委任及委托)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地方环境厅及流域环境厅的委任内容,并于2017年12月28日起生效。
六、K-REACH下第23批领头注册人清单公布
截止2017年12月,首批510个PECs物质共有341个物质选举出了LR;截止2017年11月30日,已有38名LR向官方提交了注册卷宗,其中11家已发放注册号。
七、K-REACH实施令部分修正令发布
2017年12月26日,韩国发布总统令第28502号,当日生效,该修正令对K-REACH实施令中纳米物质的定义、注册豁免条件、申请注册时递交资料的豁免、注册资料单独提交的理由、授权物质的指定·告示、禁限物质的指定·告示等规定了进行了调整或提出更细化的要求。
八、日本化审法17年修正案通过内阁决议
2017年,日本化审法17年修正案通过内阁决议,并将从2018年4月1日和2019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增“特定一般化学物质”和“特定新化学物质”两种管理类别,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化学物质少量事前申报”和“新化学物质低生产量事前申报”的新的数量上限计算方法,同一物质全国总量上限的计算方法将由现行的“实际的进口+生产量”改为“(实际进口+生产量)×环境排放系数”,放宽对企业的进口/生产数量限制。
九、 日本拟修订有毒有害物质清单
2017年4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本年度对日本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下的有毒有害物质清单进行修订的提案,并征询公众意见。
十、台湾地区发布第一批既有物质标准登录的物质清单草案
2017年6月,台湾地区发布第一批既有物质标准登录的物质清单草案(含122个物质),对外征求企业意见。
十一、台湾《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修正草案发布
2017年9月,台湾环保署预告《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修正草案。在修正草案中,将环保署与劳动部针对化学物质登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调和;为节省行政成本,将登录文件取消,以登录码替代;明确规定了既有化学物质后预登录的时间,即制造或进口超过100 kg的6个月之内;开放未超过100 kg可以自主进行后预登录的权限;实行年报制度,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登录人需要向官方提交前一年制造或者进口化学物质的数量信息。
十二、台湾行政院审核通过《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修正草案
2017年11月,台湾行政院审核通过了《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修正草案,该法案修订后将更名为《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除了进一步扩大管制物质种类外,还对台湾地区的运作企业提出了更多要求。该修订法案将进一步递交台湾立法院审议。
十三、泰国危险物质名录修订
2017年1月与2017年8月,泰国工业部对泰国危险物质名录进行了两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附件4和附件5中的物质。
十四、越南化学品名录持续更新
2017年3月13日,越南工业贸易部发布第二版更新的越南化学品名录,第三版名录预计将于2018年1月份发布。目前企业仍可以通过发送申请表的方式继续提交物质加入名录的申请,按照越南官方工作计划,向企业征集信息工作将一直持续到2018年年底。
十五、澳大利亚要求提供TNA中的组分信息
2017年3月7日,澳大利亚NICNAS要求企业提供澳大利亚现有物质名录AICS商品名附件(Trade Names Annex, TNA)中详细组分信息,包括CAS号,CAS名称与分子式,企业提供的物质信息被澳大利亚官方审核接受后,之前未被列入现有物质名录AICS中的组分将成为现有物质。企业提交信息的截止期是2018年3月9日。
十六、土耳其KKDIK法规正式发布
2017年6月23日,土耳其环境与城市规划部正式发布KKDIK(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注册)法规,将对化学品进行严格管控。KKDIK与欧盟REACH法规在责任义务要求、化学物质管控措施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其适用范围也包括物质、配制品和物品,但不包括放射性物质及其混合物、医药产品、医疗设备、化妆品、食品与饲料等10类物质及混合物。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启动
2017年年初,环保部启动部令第7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技术工作由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主导,修订方向是关于新物质的管理思路的调整,征求意见稿预计将于2018年年初发布。
2.《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数据要求调整
2017年8月,环保部发布“关于调整《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数据要求的公告”,公告发布后,新的数据要求与数据豁免条件已于2017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公告中最低数据要求与现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相比有了大幅度的简化,在数据豁免条件方面则增加和细化了相关说明。
3.上海持续推进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工作
2017年上半年,上海市环保局开展了本市内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专项评估工作,以各区县环保局为单位,对辖区内2011年至2015年期间获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的企业发送了自查通知,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存档文件的检查、各类报告文件的检查、活动量是否超出登记量的检查、向下游的信息传递、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物质的排放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4.化学品测试数据质量管理系统正式上线
2017年4月1日,按照环保部《关于规范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85号)》的要求,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正式上线了“化学品测试数据质量管理系统”,国内从事化学品生态毒理学测试的测试机构应该在系统上公布自我声明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以及机构情况。通过“化学品测试数据质量管理系统”,企业可以对有能力开展某一测试项目的机构进行查询。目前在该系统上自我声明可以开展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的测试机构已有15家。
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生态毒理测试数据现场核查指南》发布
2017年12月12日,环保部发布并施行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生态毒理测试数据现场核查指南》,该指南主要为了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生态毒理测试数据现场核查工作,该指南的发布再一次明确了环保部生态毒理学测试机构的管理方式从事前批准转向了事中、事后核查。
6.2017年度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工作全面开启
2017年12月21日,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发布开展2017年度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网上填报系统已经于2018年1月1日起开放。
7.新化学物质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邮寄地址变更
2017年12月6日,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发布了“变更新化学物质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邮寄地址的通知”,即日起,新化学物质的纸质申请资料的邮寄地址从固管中心变更为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
8.新化学物质委托查新服务费降低
2017年9月30日,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发布了“关于降低新化学物质委托查新技术判别收费标准的通知”,固管中心收取的新化学物质委托查新服务费降至3000元/物质。
9.2017年全年发布10批新化学物质常规环境管理登记证
2017年全年,环保部共发布10批新化学物质常规环境管理登记证公示,涉及物质134个。
10.2017年上半年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批准情况公布
2017年8月,环保部公告了2017年上半年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批准情况,包括常规申报70份,常规申报登记证变更14份,简易申报基本情形265份,简易申报特殊情形1025份。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
1.首批《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发布
2017年1月4日,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编制的《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第一批)》在其官网发布,作为落实《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该目录的发布标志着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已全面成熟。
首批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共有100种,包括50种明确不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和50种已知确定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对于列入该目录中的100种化学品,企业可以不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2.国家安全总局发布2017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2017年2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总局监管三司发布《2017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全》,全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本次工作安排中,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从全力推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深入实施重点管控和专项整治、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和人才培养、持续推动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四个方面展开,并发布了2017年拟推动制定修订的26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法规标准规定。
除了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本次重点工作安全还涉及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国家重大活动安保工作、信息化建设,以及执法检查、事故查处和宣传教育等方面。
3.质检总局办公厅及全国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2017年2月7日,质检总局印发了《质检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主要从九个方面列出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安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除了质检总局,全国各地区和相关部门也陆续印发了所在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如浙江、重庆、云南、西藏、四川、陕西、新疆、天津、青海、江西、湖南、河南、河北、海南、贵州、广东、福建、广西、甘肃、山东、安徽、辽宁、吉林、内蒙古、江苏、吉林等地。
4.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
2017年9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制定了具体的规划目标,分别从八个方面罗列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同时介绍了“十三五”期间的六个重点工程。
5.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7年,工信部发布《关于推进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导全面实施GHS制度,让政府、工人、应急救援人员、民众等各层面了解实施GHS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实施GHS。
2017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风险可接受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临界量的调整内容发布。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正在修订中,鉴于目前国家对国标整合精简的要求,考虑到《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和《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2013)这三个标准的内容与GB 15603的主要内容基本雷同,所以在修订GB 15603时,将这三个标准同时整合修订到GB 15603中,四个国标合为一个国标。
二、危险货物运输
1.交通部办公厅通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2017年2月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通报。自2016年4月交通部制定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以来,各地港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逐项分解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治理工作,专项行动取得了积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从督查情况和各地上报情况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该通报中总结了主要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就下一步工作要求作了明确,继续扎实推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
2.交通部办公厅发布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
2017年3月1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意见主要从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强化设施设备管理、规范作业管理、加强安全监管、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在役储罐安全专项整治几个方面展开。
3.交通部办公厅发布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7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加快推进危货监管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
通知指出: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部级危货监管系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部级危货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技术支持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地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工作。
总体目标为到2020年,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基本建成,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联网监管、精准监管、专业监管、协同监管”的格局基本形成,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为实现危险物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4.交通部:限量瓶装氮气等六种低危气体道路运输可按普货管理
2017年7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对氮、氦、氖、氩、氪、氙等六种低危气体,包装及运输数量符合相关要求时,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交通部同时发布了《限量瓶装氮、氦、氖、氩、氪、氙道路运输指南》,对六种气体的豁免数量、托运人和承运人责任以及气体泄漏应急处置作了进一步细化,给相关企业道路运输提供了规范的安全操作指导,同时对推进行业运输安全发展和降本增效有着重要意义。
5.交通部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
2017年7月19日,交通部印发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分三个阶段组织开展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为落实好此次行动,交通部提出了六大任务,希望通过整治行动实现三个100%,即活动期间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专项安全检查覆盖率100%,负责危险货物船舶安全管理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或制度专项检查率100%,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核查率100%。
6.有限数量/例外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指南制定
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中专门建立 “第三章 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规定”对小包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出了指导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小包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可以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此次《办法》是国内首次对小包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开放豁免口子,为配合并确保《办法》能有效落地实施和规范运行,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牵头组织多家单位编制《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指南》。该《指南》主要用于指导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进一步了解学习小包装特殊豁免的具体操作要求,在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落实企业实际应用方面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是保障安全的有利手段。
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 617)修订中
自2016年11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 617)发布征求意见稿后,业界对该标准内容极为关注。新版JT 617草案是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 规章范本》和《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协定》修订的,并综合考虑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环境和现有基础条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标准体系,更加能够具有操作性且能有效提高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水平,被称为中国版ADR。交通部在2017年终根据收集的业界意见,不断对标准内容进行讨论完善,最终版文稿将于2018年正式发布。
来源:REACH 24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