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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8-03-05 09:52
1、境外申请CNAS的几种情况
境外申请人在以下或类似情况时可向 CNAS 提出认可申请:
a)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不能提供申请人要求的认可范围的认可;
b)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未与 CNAS 签署互认协议;
c)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没有相应的认可机构;
d) 申请人客户特定要求,且该客户不接受互认协议签署方认可结果的等效性;
e) 当申请人在不同国家或经济体设有分支机构时,申请人要求所有分支机构均获得 CNAS 认可;
f) 其他。
2、几种情况
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在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内未与 CNAS 签署相互承认协议,不论是否获得所在经济体认可机构的认可,CNAS 将按统一的要求对申请人实施认可活动。经申请人同意,CNAS:
a) 将申请人向 CNAS 提交认可申请的情况通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
b) 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派员作为观察员或评审员参加评审,或举行联合评审以获得双重认可。
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在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内与 CNAS 签署了相互承认协议时,CNAS 应:
a) 询问申请人是否了解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
b) 建议申请人向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寻求认可,这样将更具经济性;
c) 通告申请人其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已与 CNAS 签署互认协议,认可结果是等效的。
如若申请人坚持向 CNAS 申请认可,CNAS 将按统一的要求对申请人实施认可活动,并经申请人同意:
a) 将申请人向 CNAS 提交认可申请的情况通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
b) 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派员作为观察员或评审员参加评审,或举行联合评审以获得双重认可。
来源:实验室ISO17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