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中国RoHS《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嘉峪检测网        2015-05-20 00:23

 

比起欧盟RoHS,中国RoHS一直鲜为人关注,主要原因它不是一个强制性的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也只停留在标示的层面,但是这一现状可能会发生改变,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通《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现小编拜读后就差异总结如下:

 

 


  1. 从标题上可以看出,本法规的适用范围变广了,原先是电子信息产品,现在为电器电子产品,并且从定义可以看出,也更加接近欧盟RoHS的产品范围,更加国际化,

     

  2. 由于多年来的政府机构改革及各部的精简和合并,部门发生了一些变化,即信息产业部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3. 本条法规涉及的部门由原来的7部委,新增科技部和财政部,

    (法规原先在奖励这块只有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部级的奖励要求,细则没有,小编推断后续某些应用领域的重大突破可以想科技部申请创新奖之类的,财政部根据申请发补贴)

     

  4. 澄清了“环保使用年限”定义,“指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器电子产品用户正常使用该电器电子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5. “工作协调机制”现行的法规规定是在必要时由部级主管部门制定,本次意见稿改为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此处可以推断,如果草案通过,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各省之间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控制的细节上可能有所不同。

     

     

  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改为“口岸验证和到货检验”

     

  7. 在产品信息的标示上,在原先“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 的基础上,增加“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

     

  8. “产品强制性认证管理”变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整体安排,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主管部门提出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的建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主管部门依据职能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合格评定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附: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销售、进口低污染电器电子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二)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等革新制造方式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5.国家规定的其他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

(四)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

(五)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六)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器电子产品用户正常使用该电器电子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落实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省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积极开发、研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或奖励。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害或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等方案。

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在生产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限制或者淘汰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不得将生产的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擅自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海关验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二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遵守包装物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第十五条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将制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七条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编制、调整达标管理目录。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整体安排,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主管部门提出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的建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主管部门依据职能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合格评定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发布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中不得含有有害物质的实施时间。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以及擅自将生产的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出厂、销售的;

(二)电器电子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三)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作或使用的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违反包装物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四)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标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等信息的;

(五)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

(六)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销售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的;

(七)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实施之日起,生产、销售或进口有害物质含量超过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的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的。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