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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8-12-09 17:41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新规标准解读和全文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取消了标准分级;
——收严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
——更新了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解读
生态环境部近日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稿(以下简称《恶臭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主任邹克华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必要性是什么?
邹克华:恶臭污染是典型的扰民污染,与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密切相关。1993年颁布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是我国恶臭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固定源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改善人居空气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要求不断提高,GB 14554-93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与今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偏低。GB 14554-93实施20多年来,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对于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不断提高,标准中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已不能满足当前和未来人民群众对于周边生活环境的空气质量要求,有时会出现企业达标排放但公众依然有投诉的情况。
二是排放限值分区设置已不适应现在环境管理的需要。GB 14554-93标准依据1982年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中划分的一类、二类、三类区标准,将恶臭污染物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不同区域的排污单位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GB 3095-82历经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2012年第三次修订,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GB 3095-82已不能作为依据。更重要的是,恶臭污染是对于人的嗅觉感官的扰民污染,人的嗅觉通常不会因为区域的不同而产生明显的变化,对于分区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原则需要修订。
三是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不够。GB 14554-93中缺少对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缺乏密闭生产、废气收集和处理以及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管理规定,不能适应我国强化排污者责任、减少无组织排放方面的管理要求。
四是引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有待更新。GB 14554-93中引用的部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已经废止,一批新发布的标准分析方法没有引用到标准中,需要更新。
问:《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邹克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条,《恶臭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问:《恶臭标准》修改了哪些内容?
邹克华:与GB 14554-93相比,《恶臭标准》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恶臭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针对部分已颁布的行业标准中涉及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规定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恶臭标准》;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条修改了《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从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修改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三是取消了标准分级,所有区域执行统一的浓度限值;四是加严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浓度限值;五是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统一执行1000的标准;六是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使用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七是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强化了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
问:《恶臭标准》的可行性如何?
邹克华:目前我国恶臭污染物控制技术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从掩蔽法、水洗法、吸附法逐步发展到直接燃烧法、蓄热燃烧法、催化燃烧法、冷凝法、生物法、等离子体法等,从单一的处理单元发展为多种技术组合式应用,恶臭气体的去除率较以往有了较大提高,取得较好的处理效果,这些控制技术为提高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供了技术支撑。企业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采用合理、有效的控制技术,加强自我管理,保障治理设施有效运行,按修订的标准限值要求,可以使恶臭气体排放降低到较低水平,能够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新标准将给予现有企业1-2年的过渡期,为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全面达到新标准要求预留合理时间。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恶臭odor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异味气体。
3.2 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
用无臭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5 周界boundary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6 现有污染源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恶臭污染源。
3.7 新建污染源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的恶臭污染源。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年□□月□□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4.2 自20□ □ 年□ □ 月□ □ 日起至20 □ □ 年□ □ 月□ □ 日止, 现有污染源执行GB 14554-93。自20□□年□□月□□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现有污染源自20□□年□□月□□日起,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水平应符合表2 规定的限值。
表2 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限值
4.4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主动识别其排放的恶臭污染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臭气浓度同时符合表1 和表2 规定的限值要求。
4.5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或服务活动,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达标排放。若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达标排放。
4.6 排气筒高度处于表1 所列的两根排气筒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见附录A。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恶臭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若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安装恶臭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其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HJ 905 的要求执行,并采用表3 所列的方法标准进行测定。
凡无适用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控制项目,待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本标准发布实施后,表3 所列污染物如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3 恶臭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各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其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A.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1所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式
(A1)计算:
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a——对应于排气筒h a 的表列排放速率限值,kg/h;
Qa+1——对应于排气筒ha+1 的表列排放速率限值,kg/h;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h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m;
h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m。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