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器审中心医疗器械相关答疑汇总(6月-11月)

嘉峪检测网        2021-12-09 21:06

1. 问:同一注册单元的产品中包含试剂R1、R2、质控品、校准品,但是它们的使用期限各不相同,标签如何标示产品有效期?

 

答:同一注册单元中有多个组分,应以组分中最短的有效期/失效日期为该注册单元的有效期/失效日期,在标签上进行标注。

 

2. 问:欲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通道,想了解产品目前的状态是否可以进行申请第二类创新。

 

答:根据《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符合下列情形的本市申请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二类创新:

 

(一)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二)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三)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产品技术国内领先,可填补本市该品种医疗器械的空白。

 

3. 问: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时发现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是最新发布的版本,或者企业未执行新版本标准如何解决?

 

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相关强制性和推荐性国、行标准的修订动向,及时策划并实施新版标准,必要时变更产品技术要求,确保满足新版标准的要求。

 

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时若发现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是最新发布的版本,企业应说明最新版相关性能指标的要求、测试方法同之前版本是否存在差异,若有差异,企业应按新标准执行,必要时应进行注册变更。

 

4. 问:生产许可增加新获证产品时,是否可以豁免现场检查?

 

答:获得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申请生产许可时,根据产品风险、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和整改情况、注册过程中产品的变化情况、企业信用等级、市场监督抽验信息、稽查信息、监管机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进行综合判定,为避免重复核查,可免于许可现场检查。

 

5. 问:完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后,如需要变更如何办理?

 

答:同一个临床试验项目中涉及项目起止日期、临床试验机构信息、研究者信息、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备案表中其它内容发生变化时,申办者或代理人应当登录行政许可申请网上申报系统(http://xuke.smda.sh.cn),在申报记录中找到需要变更的临床试验备案项目,进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变更页面,填写变更情况,注明每次的变更时间,并且保留以往变更信息,填写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字段。之后可自行打印附带变更信息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

 

6. 问:医疗器械注册人办理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委托生产,注册人不设置净化车间等生产场地,其质量管理体系中关于场地、设施与设备的控制程序如何建立?

 

答:《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分别明确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在机构人员、场地设施、设计开发、采购控制、生产管理、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旨在指导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双方建立有效衔接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注册人作为产品上市的责任主体,虽然并未设置生产场地,但仍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无菌医疗器械附录的规定,策划、验证并提出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与设备的控制要求,建立并输出相关控制程序,作为技术文件转移给受托方,同时对受托方实际的生产场地、设施与设备进行评审、明确具体控制要求,并定期监督评审受托方的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

 

7. 问:延续注册是否可以和登记事项变更一起申报?

 

答: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11月21日),申请产品延续注册时,如同时有注册人名称和住所、删减型号/规格、执行的推荐性标准/注册技术审评指导原则发生变化而需要修订产品技术要求或产品说明书等项目变更,可与产品延续注册联合办理。

 

8. 问: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中应该如何提供临床试验/评价资料?

 

答:按照法规要求,注册质量体系现场核查时,在设计开发确认部分,企业应提供临床评价报告及其支持材料。如果开展了临床试验,应提供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要求的备案批件(适用时)、伦理批件、方案、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进行临床评价或性能评价的医疗器械,应提供评价报告和(或)材料。

 

注册质量体系核查重点关注用于临床试验样品试生产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是否已按法规要求完成临床评价或者性能评价,临床试验的开展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对临床试验/临床评价资料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做评判。

 

9. 问:强制性标准更新,产品技术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有冲突,应该按照强制性标准测试还是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测试?

 

答: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如与产品技术要求有冲突,企业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企业在产品不变的情况下,为适应强制性标准的变化而修改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证载明的其他许可事项(如性能结构组成等)的情形,可以在延续注册时提交申请,同时应提交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报告。经审查确认产品不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延续注册。

 

10. 问:医疗器械软件的生产地址包括研发地址吗?如果是,公司设在外地研发分支机构如何处理?公司的服务器等硬件设备放置在外地如何处理?

 

答:医疗器械软件的设计、开发、测试、生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软件研发、烧录及测试场地一般均应纳入生产地址范畴。

 

如果申报注册的医疗器械软件由公司设在外地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完成,应按注册申报要求和注册体系核查要求将所有研发资料全部转移至企业申报的注册质量体系核查地址接受现场核查。企业服务器等硬件设施放置在外地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承诺,必要时可安排延伸检查。

 

11. 问:产品技术要求中包含“无菌”性能指标的,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实施后,是否需要在延续注册时提交“无菌”检测报告?

 

答:目前产品技术要求中“无菌”性能指标对应的检验方法依据有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和《药典》(2020版)2种,而GB/T 14233.2-2005中无菌检验方法实际引用《药典》。《药典》(2020版)于2020年12月30日实施,在该日期后提交延续注册的产品应按以下方式执行:

 

(1)产品技术要求中“无菌”检验方法按《药典》进行表述的,需更新为2020版,并提交检测报告;

 

(2)产品技术要求中“无菌”检验方法按GB/T 14233.2-2005进行表述的,可以不更改表述方式,但需提交检测报告。

 

12. 问:产品注册前试生产时应如何选取代表性产品规格?

 

答:产品注册前的试生产是设计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目的是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试生产应完整,应满足试制量要求,解决不同规格型号样品的可生产性、部件及材料的可获得性、工艺过程的可操作性、所需设备设施及其能力、操作人员能力等问题。

 

样品试生产时,应基于产品设计开发、结构组成、生产工艺、设备能力、性能、质量检验的复杂性、完整性和典型性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规格,应考虑能涵盖申报产品的不同材质(适用时)、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尺寸、不同性能(适用时)等,注意应覆盖极限规格。

 

企业如仅选取部分规格进行样品试生产,选择理由应充分,应确保所有规格均已纳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能证明具备拟申报产品所有规格的生产能力和质控能力(例如极限尺寸的加工能力、不同规格的质量控制能力等),设计输出应满足设计开发的要求。

 

13. 问:有源医疗器械申报多个产品型号,各型号主要功能基本相同,其中一个型号功能最齐全,其他型号功能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删减,是否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答: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进行判断,应重点关注有源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二)技术原理相同,但产品主要结构、组成的不同对安全性有效性有影响的相同种类有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14. 问:体系现场核查结论有通过核查、现场复核、未通过核查等结论,如何进行判定?资料整改和现场复核的方式判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要求,在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生产许可(含变更)现场检查中,检查组应当依据指导原则对现场检查情况出具建议结论,建议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未通过检查”、“整改后复查”三种情况。

 

1、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有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通过检查”。

 

2、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关键项目(标识“*”项)不符合要求的,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未标识“*”项)不符合要求,但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建议结论为“未通过检查”。

 

3、仅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复查”。

 

检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企业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规定时限内[其中注册核查在6个月内,生产许可(含变更)现场检查在3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原审查部门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审查部门必要时可安排进行现场复查,全部项目符合要求的,建议结论为“通过检查”。对于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复查仍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未通过检查”。在生产许可延续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应当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

 

现场核查开具的不合格项可以通过补正资料关闭的,一般判定为资料整改。无法通过补正资料完成整改的,或涉及到生产现场管理和硬件条件整改的,需要去现场再次查验确认整改结果的,一般判定为现场复核。

 

15. 问:二类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可以动物研究数据替代人体临床试验来体现产品显著的临床价值?

 

答:动物实验是评价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研究的重要手段,属于产品设计开发中的重要研究,可为产品设计定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动物试验可以为医疗器械能否用于人体研究的临床试验提供支持,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及使用者的风险以及为临床试验提供参考。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件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及相关的文件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16. 问: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与生产许可检查有什么区别?

 

答:注册质量体系核查最重要的是核实企业申报注册产品的设计开发实际能力、注册检测/临床试验样品试生产的真实性,以及样品的设计转化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许可检查是对企业已获得注册证产品生产条件的符合性检查,评价是否符合七号令《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法规要求,更关注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实现能力、质控能力及体系运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下表详细进行对比说明:

 

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与生产许可检查的区别和联系

 

器审中心医疗器械相关答疑汇总(6月-11月)

 

17. 问:注册检测和临床试验样品是在老厂房研制生产的,注册申报过程中可以搬到新厂房吗?

 

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用于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的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申报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生产地址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的样品试制的厂房与设施,并满足试制量、型号规格的要求。提交注册体系核查申请时应写明用于注册检测和临床试验样品试制的实际地址并保留该场地备查。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已受理,原样品试制场地由于国家相关政策即将动迁\拆除导致可能无法进行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的企业,可在动迁\拆除期限之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动迁\拆除通知,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安排现场核查。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已受理,若原样品试制场地已经动迁\拆除(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复存续,企业可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原场地生产同类产品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材料、样品生产真实性书面承诺,并在新场地重新生产样品并经过第三方型式检测合格,我中心可在新场地实施注册体系核查工作。

 

注意:以上特殊情况不包括尚未完成型式检测或临床试验,注册申请尚未受理的企业。

 
分享到:

来源:上海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