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FDA 于 12 月 15 日发布题为“延误、抵制、限制或拒绝药品或器械检查的情况”修订指南草案,概述了 FDA 认为构成延误、抵制或限制检查,或拒绝允许进入设施或检查的行为类型(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相关情形),指南草案所涉及的产品类型包括药品和器械。
该指南草案一经定稿,将取代 FDA 在 2014 年 10 月的定稿指南,但在该指南草案定稿之前,2014 年的定稿指南仍然有效。指南草案的主要修订是根据新法案的授权,对所针对的产品范围在药品之外增加了器械产品相关内容。
2012 年 7 月 9 日,《FDA 安全与创新法案》(FDASIA)将第 501(j)节添加到《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中,如果产品的生产商、加工商、包装商或仓储商“延误、抵制或限制检查,或拒绝允许进入或检查”,FDA被授权可将产品视为掺杂。
2017 年 8 月 18 日,《FDA 再授权法案》(FDARA)签署成为法律,FDARA 第 702 节修订了 FD&CA 第 501(j) 节的范围,规定和药品类似,如果器械的生产商、加工商、包装商或仓储商或代理人延误、抵制或限制检查,或拒绝允许进入或检查,则器械被视为掺杂。
前 FDA 仿制药办公室副主任、美国仿制药界资深人士 Bob Pollock 对新指南草案评论表示,“将器械添加到该指南中意义重大,这可以导致对药物和器械的平等对待,FDA 加强了对药物和器械检查问题的指导。”
新指南草案其它值得关注的修订还包括:
在视为延误检查的情况举例中,增加了一条“场地同意了事先通知的检查日期,但当检查员进入场地设施时,必要的场地设施人员不在,或者公司的管理层告知检查员运营停止,而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
在限制获取或复制记录的情况举例中,增加了两条:
“场地设施维持有电子记录,但在向 FDA 提供记录的电子副本时省略或限制电子记录中包含的数据。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 Excel 中的数据列,在向 FDA 提供记录时从电子记录中删除数据,将数据导出到报告中而不包括所有数据字段(除非 FDA 另作要求)或锁定电子工作表从而使 FDA 无法搜索、分类或分析数据。”
“场地设施将电子记录识别为原始记录,但未根据 FDA 的要求向 FDA 提供该记录(或数据表)的电子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