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生物经济的战略规划,加快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缩短审评审批时间、助力产品早日上市,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21〕54号)等法规和规章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拟于全部注册申报材料完成前,对部分申报注册材料提前预审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以下简称“器械监管处”)负责接收预申报注册材料、初步形式审核、编号、意见送达;黑龙江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核查验中心”)负责技术预审评、与申请人沟通、组织专家研评会。
第二章 预申报实施
第四条 器械监管处对预申报申请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制度适用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预申报第十条内容要求的,予以接收;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补充;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形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同意接收。
第五条 器械监管处对通过初步形式审核的申请资料给予接收编号,接收编号编排方式为:黑械预××××1-××××2,其中××××1为申请的年份;××××2为产品流水号。申请材料自接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审核查验中心。
第六条审核查验中心负责对预申报材料进行注册技术审评,审评内容包括:
(一)依据现行法规对拟提交的注册产品申报材料非临床资料是否完整做出评价;
(二)依据现行法规对拟提交的注册产品申报材料是否可以免于临床评价做出判定;
(三)其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内容。
第七条 审核查验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评并形成预审评意见(见附件1),预审评意见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申报材料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预审评意见与申报材料报送器械监管处。
第八条 器械监管处收到预审评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在黑龙江省;
(二)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注册条件。
第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申请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一)监管信息:
1.申请表(见附件2)
2.术语、缩写词列表
3.产品列表
4.关联文件
5.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如不适用可不提交)
6.符合性声明
(二)综述资料:
1.概述
2.产品描述
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4.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如委托第三方机构检验,报告可不提交,但需提交委托机构已受理凭证)
4.研究资料
5.非临床文献
6.稳定性研究
(四)临床评价资料(申报产品适用范围未在免临床目录部分,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资料可不提交完整版,但需要提交临床评价路径方案。)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产品说明书
2.标签样稿
第十一条 申请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遵循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证明注册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二条 申请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注册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应当提供资料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文件。
第十三条 预申报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预申报服务是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内拟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提供注册申报资料预先审查服务。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应在收到预审评意见后1年内正式申报,1年内未正式申报注册的,该预审评意见自行失效。仍需进行注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本次预申报审评后正式申报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注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预申报技术审评意见
注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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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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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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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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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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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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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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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问题及主要补正意见
(1)
主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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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部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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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审评总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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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用章
签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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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管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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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受理号: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预申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产品名称:
注册申请人名称(盖章):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表说明
1.本表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用于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2.要求填写的栏目内容应使用中文、打印完整、清楚、不得空白,无相关内容处应填写“∕”。因申请表格式所限而无法填写完整时,请另附附件。
3.申请时应一并提交含有申请表内容(含附件)的电子文档。
4.型号、规格应与所提交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5.分类依据应提供《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或分类界定通知文件中的具体条款。
6.产品类别及分类编码应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相关文件填写。
7.注册申请人名称和住所栏填写注册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性文件上载明的名称和住所。
8.生产地址是指产品实际加工制造的地址。
9.如有其他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请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说明。
注: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填表说明
注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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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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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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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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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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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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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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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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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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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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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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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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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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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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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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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创新产品审查通知单编号: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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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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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源□ 无 源 □
体外诊断试剂 □ 医用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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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注册申请
情况(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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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注册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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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最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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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注册□
不予注册□
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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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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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及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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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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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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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管信息
2. 综述资料
3. 非临床资料
4. 临床评价资料
5.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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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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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
本注册申请人保证:
本申请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注册申请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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