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产品为无菌产品,公司具洁净区厂房,但无对应的无菌产品检验能力,可以在公司包装完成后、产品灭菌及相应的检验(包括原材料、产品初始污染菌、产品无菌、环氧乙烷残留)都委外可以吗?洁净厂房的日常监控等对洁净区环境控制的验证监测均委外进行。
【答】《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