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关乎使用者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产品,医疗器械产品的命名必须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因此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产品进行规范命名,否则注册时有可能被监管部门驳回。根据国家药监局2015年发布的《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
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
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
在此基础上,企业可根据以下规则对产品进行命名:
各领域根据专业领域特性和产品特点分别确定核心词和特征词选取原则。
对现有认知和技术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特定属性,视情况需要可增加特征词数量。
一般情况下,描述产品使用形式、提供形式等属性的特征词应放首位,其他类型的特征词应按其对核心词的修饰性从广义到狭义的顺序排列。
由两种及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以实现某一临床预期用途的器械组合产品,由各领域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命名,原则上其通用名称应体现组合形式和主要临床预期用途。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药械组合产品,根据其专业领域要求,其通用名称宜体现药械组合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