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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4-07-11 10:12
当检测(评价)标准的单位为cfu/4h(∅90mm)时,沉降菌应如何采样?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2010 )条款E.8.3第8条规定:当延长沉降时间时,可按比例减少最少培养皿数,为防止脱水,最长沉降时间不宜超过 1h,当所需沉降时间超过1h,可重叠多皿连续采样。除非经过验证,证明更长的沉降时间可以基本按比例增加菌落数。标准中建议沉降时间不宜超过1h。如超过1h,可重叠多皿采样。对于重叠多皿采样,观点一:可以沉降1h后在同一采样地点换皿,采满4h,4个皿的结果相加;鉴于这样操作会导致采样时间较长,观点二:在同一采样点同时放4个皿沉降1小时,最后结果为四个皿的和。条款E.8.3第17条规定:动态监测时每点叠放多个平皿或采用可自动切换的仪器,每点应采满 4h 以上,每皿可采 30min。当只放1 个皿时,可少于 4h,但不可少于 1h。
但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4-2010)第4.4.3条规定:静态测试时,培养皿暴露时间为30min以上;动态测试时,培养皿暴露时间为不大于4h。表明培养皿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放置4h。
很明显,上述两个标准关于沉降菌样品采集的规定不一致,请各位发表高见。
来源:墨迹CNAS和C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