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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4-09-14 08:24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全文如下: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
本工作指引旨在指导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抽查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以下简称《促进办法》)的要求,适用于《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所列企业标准抽查事项的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监督抽查企业名录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 gsxt. gov. cn/index. html)获取。已有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领域企业标准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抽查事项
(一)企业是否履行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义务。
(二)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信息的时效性是否符合规定。
(三)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否规范。
(四)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企业标准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企业执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促进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对于应公开执行标准的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除外,检查企业是否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 qybz. org. cn/)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在其他平台公开的,是否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在企业自有网站公开或者其他商业性网站公开的无效;若存在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检查公开主体是否是委托方,受托方公开的无效;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注执行标准不属于有效自我声明公开。
(二)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信息的时效性是否符合《促进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企业标准已经实施自我声明公开的,检查公开时间是否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即公开的时间应早于产品生产日期或服务提供时间。
(三)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促进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服务业地方标准的,检查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对应信息一致;检查执行标准是否被废止或替代。
企业执行团体标准的,检查该团体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中的对应信息一致;是否经团体标准发布组织授权使用,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将该团体标准全文公开。
企业执行企业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检查是否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包括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内容的企业标准文本;标准编号是否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份号组成,如下图所示。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四)企业标准中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促进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检查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五)企业标准中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促进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关规定。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检查是否明确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明确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是否为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对应方法;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检查企业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准确可靠;企业标准中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检查是否进行明示。
三、依法检查与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八)《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九)《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企业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十)《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号。企业标准的编号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份号组成。
企业标准代号为“Q”,企业代号可以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或者两者兼用组成。
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十一)《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十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
(十三)《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十四)《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十五)《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实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者公告。
(十六)《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三十条。
企业未公开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执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十七)《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该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十八)《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十九)《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二十)《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四、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保证抽查企业名录库的时效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随机抽查工作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分类获取最新的相关企业信息。
鉴于企业标准技术性、专业性强,涵盖领域广,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查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选取与检查工作要求匹配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委托关系,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受托第三方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聘请专家方式检查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选择国家级标准化机构、省级标准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等单位的标准化专家建立专家名录库,同时对专家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入库专家应熟悉标准化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聘请专家实施检查时,可在相关领域专家中进行随机抽取,提高工作效率。
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形成的检查结论,可以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处理的参考,检查结果应由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以指导企业限期改正为主,企业不配合、不改正的,依法废止相关标准或在平台上公开相关违法信息。
来源:国家市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