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嘉峪检测网 2016-11-25 00:19
A. 增加功能性原料认证相关用语定义。
“功能性原料”的原材料定义为动物、植物、微生物、水等,以便海洋深层水、矿物等可作为原材料使用,明确规定了“提取物”、“精制水”、“混合物”及“人体适用试验”相关定义;
B.明确规定了功能性原料审查对象相关功能性原料认证事项的变更或追加范围。
功能性原料认证事项的变更,仅限增加功能性内容、摄取量、制造方法及规格的变更等对安全性和功能性有影响的事项,审查对象中的功能性原料认证事项变更要与第11条单纯的认证事项的变更明确区分开。
C.功能性原料认证引入快速审查制度。
对于安全性和功能性进行了科学性确认的原料可缩短处理期限,功能性成分为原料同时适用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认可的试验方法的情况等,处理期限缩短一半,采用快速审查制。
D.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功能性原料或健康功能食品认证的情况,或通过再评估等安全性和功能性出现严重问题的情况将取消认证内容。
E.将通过网络等公开功能性原料认证内容,以便可确认健康功能食品的准确信息(包括认证号码、企业名称、原料名称、出口国及出口国制造公司名称、制造标准、规格、产品重要条件),取消认证的情况将回收认证书。
F.废除功能性等级制度,根据功能性原料评估结果认证功能性。
G.认证审查提交材料的具体化和明确化。具体、明确规定了功能性原料认证资料的范围。
H.功能性原料评价方法具体化。将评估方法分为“原料及相关事项”、“制造方法及相关事项”、“功能性成分(或指标成分)及相关事项”、“安全性及相关事项”、“功能性及相关事项”、“提交材料综合评估”,明确规定了集中评估事项。
I.安全性及功能性材料及样品提交。对于阐述安全性及功能性相关新科学性事实的情况等,将要求认证者提交资料或样品。
以上内容征集时间至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