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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9-28 22:03
序号 |
必须做的事项 |
禁止做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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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购进生产豆芽使用的原料(豆种)、辅料等必须感官质量合格,有台账记录,台账记录至少保留半年以上。 |
严禁使用来历不明、农药残留超标、受工业“三废”污染等问题豆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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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直接接触豆芽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
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患者直接从事豆芽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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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豆芽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受到污染的水发制豆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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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有生产、储存豆芽专用工具,使用前必须清洗干净并消毒。 |
严禁用其他用途的工具生产、储存豆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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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豆芽生产、储存环境卫生整洁。豆芽生产区具有防鼠、防虫措施,每批次生产前对生产区进行清洁和消毒。 |
禁止豆芽生产区域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生活垃圾等杂物,生产区25米内不得有有毒气体、放射性及其他开放性污染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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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必须按照正常的豆芽发制流程进行豆芽生产。 |
禁止在豆芽加工过程中使用无根豆芽素、尿素、增粗剂等植物生长剂及添加对人体有害的工业原料、激素、农药、兽药、抗生素等物质。 |
来源:海南省食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