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和省打假办《关于做好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黔打假办〔2014〕3号)精神,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食药监稽〔2014〕166号),省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部门和载体,并报上一级部门。
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发布形式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附件2)的格式进行发布,具体填写内容参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附件3)的内容填写。
四、从2014年9月开始,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数量统计汇总后在省局稽查局《案件统计表》中一并上报。
附件: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5日
附件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处罚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和省打假办《关于做好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黔打假办〔2014〕3号)精神,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食药监稽〔2014〕16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指导、协调和考核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负责本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和信息发布;
(四)及时维护和更新本级公开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本级有关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具体内容有: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本级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对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级主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本细则第六条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报请本级主管行政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通过本级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开的同时也可以采用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药品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信息;行政处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在撤销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审核机制,负责对拟公开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核,报本级主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审定,经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公开。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机制。公开的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的内容包括:案件公开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案件公开内部审核文书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保管案件信息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公开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地方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内容的;
(三)在公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