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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6-07-05 17:54
2015年11月19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商业司”发出经商三字第10402433010号函,对“玩具商品标示基准”中有关“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标示进行释疑。
依“玩具商品标示基准”第3点规定:“玩具商品应标示下列事项:(一)玩具名称。(二)制造厂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及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其为进口者,应标示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及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原始制造厂商的名称、地址及原始制造国。(三)主要成分或材质。(四)适用的年龄。(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六)有危害使用者的安全或健康之虞者,应标明警告标示或特殊警告标示。”由此可知,“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及“警告标示或特殊警告标示”系不同的标示事项。但实际标示时。如果厂商已依法标明应行标示事项的内容且可判定其标示项目是什么的,项目名称(如“注意事项”、“使用方法”、“警告标示”、“特殊警告标示”等字样)无须一一标明。
该基准第4点第6款前项后规定:“警告标示所使用的字体,其颜色应与底色不同且易辨识,“警告”或“注意”二字字体应大于5mmX5mm,内容文字1.5mmX1.5mm以上。”因此,此处所称“注意”二字是用于取代“警告标示或特殊警告标示”内的“警告”二字,该二字的字体就应大于5mmX5mm。
此外,依该标准第3点第5款规定可知,“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是择一标示的事项,因此,如果厂商已依法标明“注意事项”的内容,则可无须再标示“使用方法”。
来源:AnyTesting